國傢在徵用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其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中國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此耕地被徵用前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安置人口,每一個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這塊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產值的15倍。按此標準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用。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