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53年中國進行的全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運動。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後,中國國內反革命分子活動猖獗,殺人放火、襲擊地方政權的事件不斷增加。為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維護國內社會治安的穩定,7月23日,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出《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東北、福建、南京等地開始進行鎮壓反革命活動。10月1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公安部召開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展開大規模群眾性的鎮鎮壓反革命運動。全國各地紛紛召開控訴會、公審會、座談會、廣播大會,很快掀起揭發、檢舉和公審反革命分子的高潮。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提出打擊對象主要是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幹和反動會道門頭子。根據《條例》第7條第3款,“解放前組織或領導反革命特務組織或間諜組織,及其他罪惡重大,解放後無立功贖罪表現者”,也列入判死刑和有期徒刑范圍。運動中一些歷史反革命分子也成為打擊對象,使運動出現一些偏差。中共中央及時地發現和糾正瞭這些問題。5月上旬,在北京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除特殊情況外,自6月1日至9月30日4個月內,一律停止捕人,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殺人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從此,運動轉入群眾運動與法制相結合的形式,有秩序、有重點地打擊混入黨政軍機關內部的反革命分子、從陸地逃到江湖上的反革命分子及反動會道門頭子。1953年4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處理錯捕、錯押、錯判、錯殺問題的指示》,各地有組織地對以往案件進行瞭多次審查,使偏差減少。6月,鎮壓反革命運動基本結束。

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武漢市召開公審反革命分子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