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傢授權具有授予學位權力的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機構,依據一定的專業學術水準標準,對達到相應學術水準或研究能力的個人授予的一種稱號。它是衡量個人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準的重要客觀標誌,也是社會對學有所成的個人的一種榮譽和鼓勵。多數國傢通常將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狀況和歷史傳統不同,對學位等級的劃分、學位授予的具體條件和要求以及學位名稱也不盡相同。

  在國外,學位的授予始於中世紀,起源於畢畢業文憑和證書。隨後,人們對學位授予和管理進行瞭不斷探索,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大多數國傢都建立瞭實施有效管理的學位制度,並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中國現代的學位制度始建於1935年4月頒佈的《學位授予法》及《學位分級細則》,但由於日本帝國主義的入侵和當時教育科學文化的落後,該法未能得到有效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於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間曾三次醞釀建立學位制度,但由於“左”傾的錯誤路線和“文化大革命”的影響而未果。直到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才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的學位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和管理學十二大類。

  世界各國對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和學位的授予有不同的做法。多數國傢將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權力掌握在國傢機構(一般是教育部)手中,有些國傢則將此權力下放在州或其他地方機構,如美國,由各州或其他地方機構向達到一定學術水平的高等學校頒發特許證,使獲得特許證的高等學校具有相應的學位授予權。中國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由各省、市、自治區學位委員會審定;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學科評議組進行;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是以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為主進行的,在各部門初步審定的基礎上,由教育部匯總復核,最後報請國務院批準。關於授予學位的方式,世界上多數國傢是授權高等學校組織實施。在中國,學士學位由國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和博士學位由國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學位授予工作。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長為2006屆博士畢業生授予學位證書

  學士 大多數國傢學位制度中的第一級學位(或稱初級學位),通常由高等學校授予3~4年學制的大學本科畢業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包括規定的課程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並且已較好地掌握瞭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經審核準予畢業,才能被授予學士學位。無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由學生所在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具有授予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推薦,經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以具備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的名義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 大多數國傢學位制度中的第二級學位,通常要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再經過1~3年的學習後方可獲得。在一些國傢,獲得碩士學位不要求撰寫學位論文,隻要學完規定的學位課程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凡在本學科領域掌握瞭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通過規定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可由具備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以其名義授予碩士學位。

  博士 學位制度中最高的一級學位。在中國,通常是在獲取碩士學位後,再經過3~4年的研究學習,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凡在本學科領域掌握瞭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取得研究成果,通過規定的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可由具備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以其名義授予博士學位(見圖)。此外,許多國傢的大學還對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傢授予名譽博士(或榮譽博士)學位,授予這種學位無須經過學位考試和論文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