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國傢對農業生產經營進行組織管理及農業產業經濟調控管理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對該法進行瞭修訂。修訂後的《農業法》共13章99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農業生產經營體制、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與加工、糧食安全、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經濟發展、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作瞭規定。該該法規定,國傢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國傢長期穩定農村以傢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