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特定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法系”一詞源於希臘文geueos,英文為legal genealogy或legal family,是指劃分為彼此相區別的法律的系統。西方法學傢依比較法,將世界各國的法律,按照它們所具有的獨特內容、形式、淵源和影響進行比較、歸類,從而劃分為不同的法系。這樣的劃分並無統一的標準,美國近代資產階級法學傢威克摩爾劃分為16個法系,英國泰爾劃分為5大法系,日本近代法學傢穗積陳重劃分為7大法系。無論怎麼劃分,中中華法系都被世界公認為特點鮮明,影響深廣的一大法系。

  唐代不僅是中國的封建盛世,也是封建法制的成熟時期,在世界上獨樹一幟,其影響也超越國界,為東亞、東南亞地區的一些國傢,如日本、朝鮮、越南所接受和實際援用。因此,唐代是中華法系的形成時期。直到20世紀初,晚清接受西方法文化的影響,進行大規模的修律,固有的中華法系才開始解體。

  中華法系在文化上源於多頭,儒、墨、道、法各傢都對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儒傢尤甚,不僅為其他學派所不及,而且具有一貫性。正是由於中華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頭,才孕育瞭豐富多彩的法文化,締造瞭獨具特色的中華法制文明。

  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雖以漢民族為主導,但其他少數民族同樣也作出瞭自己的貢獻。它是融合瞭各民族的法律意識與創造力形成的。例如,北朝拓跋族制定的《北齊律》,就是以漢律為宗,綜合瞭拓跋族的法律意識而成的。《北齊律》無論是結構還是基本內容,均為隋唐律奠定瞭重要基礎。

  中國古代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生產方式、宗法倫理關系,以及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決定瞭中華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①皇權至上。以君命立法,且以君命司法,法律附庸於皇權,是皇帝手中的治世工具。隨著專制制度的不斷強化,立法權與司法權也更加集中。封建的刑法與訴訟法,通過各種規定確保皇帝對於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控制。

  ②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傢庭本位。中國古代的社會結構是以傢庭為本位,宗法的倫理精神與原則不僅廣泛影響著社會,而且滲透到法律之中,使倫理道德與親情義務法律化。法律通過維護父權、夫權,借以強化專制主義制度,渲染忠孝互用,事君與事父的統一性,因此,凡屬違背倫常的犯罪,均加重其刑。不僅如此,國傢還確認某些傢法族規的法律效力,以維護傢內秩序,並使其成為國法的補充。

  ③引禮入法,法律不斷儒傢化。禮,在中國起源早,且貫穿於整個古代社會。由於禮具有“別貴賤”、“序尊卑”的功能和精神威懾力量,影響著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因此,禮成為歷代統治者用以維持其統治的重要手段,調整著人與人、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傢之間的關系。從漢朝起,通過說經解律、註律和引經斷獄等途徑,引禮入法,開始瞭法律儒傢化的過程。至唐朝,禮與法已經形成密不可分的“體”、“用”關系。儒傢思想核心的綱常之禮,更成為指導封建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封建法典的基本內容。禮法結合對於維護國傢的統治和法制的穩定運行,起著重要作用。

  ④以刑為主,諸法並存。中國古代在專制主義統治下,法律以維護公權為首要任務。為瞭保護公權利益不受侵害,以懲惡為目的的刑法被特別強調,在法律體系中以刑為主,代表瞭立法的主要成就。但與此同時,也存在著有關民事、行政、經濟、司法等各個部門的法律規范,是以刑為主、諸法並存的,盡管它們之間的發展程度並不平衡。

  中華法系是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是中華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響的集中體現,顯示瞭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其形成經歷瞭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個過程與中華民族的發展、國傢管理職能的成熟,以及來自多源頭的法文化的不斷整合密不可分。到瞭近代,由於國情的巨大變化,中華法系中固有的專制主義、皇權思想、宗法關系等,失去瞭所依附的載體而退出歷史舞臺。但就中華法系的總體而言,它凝聚的中華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華沒有消亡。如果說中國古代在封閉環境中,在儒傢思想指導下創立瞭特色鮮明、影響深廣的中華法系,那麼今天重塑中華法系,使深厚的具有民主性精華的法文化底蘊與新的國情態勢和時代任務相結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統一,對於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中華民族的自豪感與自信心將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