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歷代王朝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置等方面的制度,是實現中央政府控制全國各地區的重要形式。在幾千年的嬗變歷史中,各個朝代地方政治制度之間既有繼承關係,又各有階段性特點。

  分封制為主體的時期 一般認為,商代治理形式分為“外服”與“內服”兩個體系。“內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區域,“外服”是由商王派派地方官治理的被征服地區。後來“外服”統治區逐漸演變為各諸侯國,開周朝分封制之先河。典型的分封制出現於周朝。其主要特點是周天子把全國的土地、人口除保留一部分直接控制外,其餘部分分給王室親族及少數功臣為世襲封國,讓他們擔任直接統治這些封國的國君;封國國君除尊周天子為天下共主並履行臣屬的義務外,在封國內享有較高的自主權。由於分封即“封邦建國”,史書上習稱分封制為“封建制”。

  郡縣制為主體的時期 郡縣制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郡、縣已是典型的行政區劃,郡縣長官采取薪俸制並隨時可以由中央任免。秦統一六國後,除秦國都城咸陽設內史管轄外,將全國劃分為36個郡(後增為40個),郡下設縣。郡設郡守(太守)為最高行政長官。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者設縣長。縣以下的鄉村則被編組為鄉、亭、裡等基層組織。

  漢承秦制,並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郡縣與封國並行。這些封國的獨立性很大,曾在漢景帝時引發吳、楚等七個封國的叛亂。平定叛亂後朝廷大力削藩,武帝以後直到東漢末期基本上采行的仍是郡縣制。

  州郡制為主體的時期 自東漢末期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在郡縣兩級之上出現瞭一級地方政權建制。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立的13個監察區,其監察官稱州刺史。此後州刺史的權位日益加重,至東漢末期更因平定各種內亂而獲得掌一州兵、財、民政諸權,州遂由監察區變為轄郡的地方行政區。

  向道、州、縣三級過渡時期 隋朝建立後,恢復州縣兩級制。唐代按山川地形把全國劃分為10道監察區,後增至15道,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視察。中唐以後,因邊患頻仍,為加強邊帥的權力,規定由邊境節度使兼任道的監察長官,並兼轄州縣,於是演變成為地方行政區,並由邊地逐漸擴展到內地。

  向路、州、縣三級過渡時期 宋代在地方政權建設方面有許多新特點。首先是在州、縣兩級制的主幹之上增設一級準政權機構,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控制力。在宋太宗時將全國劃為15路,宋神宗時陸續增至23路。路是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區劃,具有某些地方政府的屬性,如有權直接處理所轄區域的事務,逐漸有瞭固定的治所等;但路的主要機構轉運使司、提點刑獄使司、提舉常平使司又互不統屬,各自對朝廷負責,號稱“三監”,具有監察機構的特點。其次是在宋代州縣兩級制的框架下,根據不同區域特點設立瞭與州政府同級的。府設於皇帝即位前曾生活過的地方以及京師等特殊地區,系沿用唐代做法;軍原是唐末五代軍事區的名稱,後因兼理民政而演變為行政區;監多設於礦產區和特殊經濟要地。

  行省制時期 進入元代,行省成為原來州、府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區。最初在女真人建立的金朝,曾在邊地設置行臺尚書省,屬於中央尚書省的派出機構。元代沿用瞭這種行臺制,在全國設立11個行中書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開始瞭劃省而治的階段。元代行省以下所設地方政權層次多少不一,有省下轄路、府、州、縣者,有轄府、州、縣者,有轄路、府、縣者。

  明代改行省政府為承宣佈政使司,掌民政和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掌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司各不統屬,直屬於朝廷,遇重大政事共同商議。同時整頓各級地方政府的統屬關系,實行省、府(直隸州)、縣為主體的三級政權建制。

  清承明制,內地設十八行省,各省置巡撫為最高軍事與行政長官。同時設八總督,有的總督府管一省,有的管二三省不等,成為省以上的大行政區。除江蘇之外,總督、巡撫治所皆在省城。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大體沿襲明代,後因省區太大,又在省與府(或直隸州)之間置道,作為省的派出機關,稱道臺,設四品道員一人。

  對於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元朝以前的各個王朝采取“以土官治土民”的辦法,通過封贈邊疆各族首領官爵以統治本族人民。元和明代更進一步將這種辦法發展為土司制度,即設立由當地民族頭領為世襲長官(即土官)的管理機構。土司除對中央承擔規定的賦役等義務外,在轄區內保持傳統的統治機構和權力;明代對發生叛亂的土司實行“改土歸流”,即在平定叛亂之後廢除該地世襲土司和土官,設立和內地一樣的府、州、縣政府,委派可由中央隨時調動的官員(流官)進行統治。清代沿襲前代的土司制度,同時實行瞭更大規模的“改土歸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