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古代戰國起,便以“上計”來考核官吏,考核的優劣決定官職的升黜。秦時,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傢思想,從鞏固國傢統治出發,強調嚴明賞罰,特別是要求官吏守法執法,官吏斷案不當,或有意失輕失重,分別為“失刑”罪、“從囚”罪和“不直罪”,依律處刑。

  兩漢對官吏的考績,仍以上計為主,所謂“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考核中沒有治績的官吏,輕者審誡,重則罷降,尤其對於枉法受賕的官吏的懲罰較嚴,郡縣守令貪贓枉法常處死刑。

  魏晉時期對官吏的考績,大體因襲漢制。至南朝戰亂紛離,士族擅權,考績之法成為虛文。北魏孝文帝(471~499年在位)改革,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六品以下,由尚書重問;五品以上,由孝文帝與公卿論其善惡,“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

  唐時對流內官考核的標準是“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四善”之外還有屬於公務方面的“二十七最”,如:“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上下;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流外官的考核分為四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考核之後,依照等級,或進階加祿,或保留原階原祿,或予解任。

  宋朝實行三年一考,並改唐時“四善”為三等,一般重視年資,官員隻要在任內不發生過錯,就加以升遷。因此,官員大多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以致腐朽的暮氣籠罩整個官場。

  明代考課分為考滿與考察。前者三年一考,九年三考,分為三等——稱職、平常、不稱職,以定黜陟。後者按八法——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考察內外官吏。京官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自陳政之得失,以候上裁。五品以下分別優劣,或降調,或致仕,或閑住為民,具冊奏請,稱作“京察”。州縣外官由佈政司考核,每三年冊報吏部,以定去留,謂之“大計”。因大計而受處分的官員,永不敘用。

漢代對地方官吏考績的場面(漢代畫像磚)

  清朝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總督、巡撫自陳政事得失,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考核的標準為四格——守、政、才、年和八法——貪、酷、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考核一等加一級,二、三等照舊任職,罷軟無為、不謹者革職,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大計則由藩、臬、道、府、州、縣逐漸查其所屬,申報督撫。大計分為卓異與供職兩種,卓異者自知縣以上,引見候旨。犯八法者或劾或特參,因大計而受處分不得還職。在考核中如有冒濫徇私,按保舉連坐法治罪,最重的處分是交刑部治罪,或斬或遣戍邊疆,初遣戍者經一定時間可以釋回起用。其次是革職,其中較重者加“永不敘用”四字,輕者加“留任”二字。再次是降職調用,自一級至五級不等。

  中國古代除定期的依法考績察吏外,還通過負有監察百官職責的禦史,對於違法失職的官吏,進行隨時的糾察彈劾。在專制制度下,禦史被視為皇帝的耳目之司,其監察的范圍涉及行政、經濟、司法、軍事等各個領域,對於維系朝廷綱紀、糾正官邪起瞭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