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制定的一項法律。又稱政府公開活動法。“水門事件”暴露瞭美國行政機構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即行政官員在保密需要的藉口下,從事不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為瞭彌補這種缺陷,美國國會應公眾的要求,於1976年制定瞭《陽光中的政府法》。它與1974年修改後頒佈的《情報自由法》是姊妹篇,都是為瞭貫徹行政公開原則。前者適用於實行合議制的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後者適用於政府檔的公開。

 基本內容包括:①關於適用的對象。適用於實行合議制的行政機關,包括獨立管制機構、咨詢委員會、其他的管理委員會等,但不適用於實行獨任制的聯邦政府各部。②關於“會議”的界定。正式會議既必須公開舉行,就有必要對這種會議作出一系列的限定,如必須有領導成員參加,達到法定的人數,進行集體討論,有實質性的討論內容。③關於公民的相關權利。公民擁有觀察會議的權利,包括出席、旁聽和觀察等,但未經會議的邀請或同意,旁聽的公民無權發言。④關於免除公開舉行會議的理由。規定瞭免除公開舉行會議的10種情況,如涉及國防、外交等的機密,涉及貿易秘密,討論控訴某個刑事嫌疑犯或正式指控某人,涉及個人隱私權,對金融機構的監控措施,涉及行政機關參加訴訟、仲裁、進行正式裁決的事項等。⑤關於宣告舉行會議的程序。必須提前一周發出通告,公佈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是否公開舉行、受理公眾詢問的職員姓名、聯系方式等。⑥關於違反《陽光中的政府法》的訴訟等。

  實際效果是便於有關的利益集團和傳媒業旁聽行政機關的會議,對行政機關的活動起監督作用。公眾一般更多地參與實施《情報自由法》,較少地關註《陽光中的政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