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志願精神,不以獲得報酬為目標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並且事實上從事瞭志願服務的人。又稱自願者義工。在實際生活中,許多人以不同的方式開展志願性的服務活動:有時通過各類機構如宗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機構有組織地進行,有時則可能以不明顯和非組織化的方式靈活地進行。

  由於文化、政治和社會傳統等因素,志願的內涵可以有很大的差異,志願者的情形也可以千差萬別。在某些國傢和地方方,獻血是志願活動,獻血者就是志願者;有的國傢和地方,參與政黨和工會被算為志願活動,從事相關活動的人也被視為志願者;還有一些國傢,例如美國,參與總統選舉、為某個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服務,也被看成志願行動,相關參與者亦被視為志願者。無論何種情形,志願者都應並非為可見的直接利益才提供自身各種形式的服務,並且主觀和客觀上都為一定的公眾利益作出瞭某種貢獻。至於具體的動機,可以是出於明確的社會責任意識或利他主義,也可以是為獲得個人的尊重和滿足。志願者雖不以物質報酬為首要的和主要的出發點,但不排斥可以有非按市場價值獲得的一定量的報酬。

  在中國,隨著志願精神的發展和志願行動的普及,志願者的隊伍日益增長,並形成瞭一些較為穩定的活動領域。例如,中國青年志願者在環保、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以及各類大型公共活動中都扮演瞭突出的角色;在社區層面,各類社區志願者在對弱勢群體的社會關懷與社會照顧、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等領域,也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此外,在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益領域,還有像“自然之友”、“義工聯會”等志願者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