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並影響政治生活從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領域作為自決、自主的存在的權利。就其形式意義而言,它是公民參與並影響政治生活的權利。就其實質意義而言,它是公民在政治生活領域得以作為自決、自主的存在的權利。

  政治權利是一個歷史範疇。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

  從政治權利的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出發,包括:①關於國傢權力主體所行使的權利,如選舉國傢權力主體體、罷免國傢權力主體、擔任國傢公職。②關於法律的政治權利,如制憲權、修憲權、對普通法律的直接創制權、對代議機關立法的否決權。③關於特定事項的政治權利,如直接決定權即特定事項決定權、請願權,包括以個人行為進行的請願和以聯合行動(遊行、示威)進行的請願。④關於政治信息的權利,如獲得政治信息的權利即知政權,發表政治見解的權利。⑤關於政治結社的權利。

  政治生活涉及國傢權力主體與法律,公民政治權利體系中必須有針對國傢權力主體和針對法律的權利。在國傢權力主體與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公共事務的存在,公民也有參與和影響的可能,因而須有就特定事項的直接決定權和請願權。政治信息構成政治生活的一個方面,必須使公民有進行政治信息交換的權利。政治生活少不瞭政治團體的存在與活動,尤其是在現、當代政治生活中,公民自應有政治結社權。上述5個方面的公民政治權利,構成完整的、有機統一的公民政治權利體系

  由於國傢性質、歷史文化傳統、現實國情等的不同,各國憲法對公民政治權利的確認存在差異。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傢民主化程度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