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瞭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式,利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在國內外市場上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又稱公共採購。在中國,政府採購的主體是各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不包括國有企業;政府採購所使用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政府採購的物件必須是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服務。

 政府采購的作用:①為政府運作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政府機構運作,首先是國傢通過納稅人的錢雇用為政府工作的人員。其次是購買公務所需的設備、設施、器具和其他辦公用品等。②是政府落實方針政策的關鍵。在市場經濟國傢,政府稱為公共政府,財政稱為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為政府履行其職能提供財力保障,因此,政府采購是政府施政行為的體現。政府采購的科學有效,既影響采購成本,更直接影響政府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③是體現政府責任的方式。采購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政府采購往往被視為政府受納稅人委托,代表納稅人采購公共產品。納稅人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可以瞭解政府的行為取向,從而判斷政府的行政能力與效率。

2002年12月26日,福建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產品交易會在福州國際會展中心舉行

  中國的政府采購制度1996年在上海試點。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