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進行階級統治、政治控制、權力執行和社會管理的機關。廣義指國傢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機關的總體。狹義指國傢的行政機關

  政府作為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一個歷史的範疇。它與國傢的起源相聯繫。在中國,先秦時期的諸子曾探討過國傢和政府的起源問題。在西方政治學界對國傢和政府的起源問題的探討至今也沒有停止過,這些理論和觀點都沒有能夠科學地解釋國傢和政府的起源。K.馬克思和F.恩格斯在前人探討的基礎上,分析析瞭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和政治的關系,科學地闡明瞭政府作為統治階級行使國傢權力、實施階級統治的工具,是隨著階級和國傢的產生而產生的。在原始社會末期,階級和國傢的出現,使氏族或部落的公共組織逐漸變為奴隸主的統治機構,形成瞭一套管理國傢事務的機構,政府應運而生。當時的政府機構極其簡單。作為國傢主要組成部分的政府,隨著國傢性質的變化而變化,隨著國傢的發展而發展,隨著國傢的消亡而消亡。國傢消亡後,政府作為行使管理職能的社會機構還會存在下去,隻是失去瞭同國傢相聯系的那種政治性質。

  政府的性質決定於國傢的性質。國傢的屬性決定瞭政府的屬性。隨著社會形態的改變和國傢性質的變化,歷史上相繼出現過奴隸制國傢政府、封建制國傢政府、資本主義國傢政府和社會主義國傢政府。任何國傢都具有階級壓迫和社會管理的功能,都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這就決定瞭任何國傢的政府也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政府的階級性規定瞭政府必須用暴力鎮壓和消滅敵對階級和敵對勢力,鞏固和保衛國傢政權;政府的社會性規定著政府必須保證完成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政府形式是國傢本質的表現。政府形式分類除瞭從國傢的本質、國體和政府的階級屬性區分外,還可以從國傢的政體即政權組織形式把政府區分為君主政府、貴族政府、共和政府等;從立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把政府劃分為內閣制政府、總統制政府、半總統制政府、委員會制政府等;從國傢結構角度把政府區分為單一制國傢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聯邦制國傢的聯邦政府、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等。

  政府代表著國傢的統治階級履行政治統治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兩項基本職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政府職能的重心和行使職能的手段將逐漸轉移和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