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鹽業在古代是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部門。戰國時,東方諸國鹽業主要由商人經營,官府收稅。隻有秦於商鞅變法後置鹽官,實行食鹽官營。漢初,開關梁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稅入少府,但有的諸侯王國如吳、齊等也自營鹽業,收入不歸中央。

瑯邪左鹽印

  漢武帝在位期間,開始鹽業仍由私營。元狩中在實行鐵官營的同時,以同樣的理由把富商大賈謀取厚利的鹽業收歸官營。食鹽官營的辦法是,民制、官收、官運、官銷。募民自備生產費用煮鹽,官府提供主要的生產工具牢盆(煮鹽用的大鐵鍋)以間接控制其生產,產品由官府收購。私自煮鹽要受鈦左趾的刑罰,工具和產品沒收入官。鹽業在中央歸大司農屬下的斡官經管,產區和主要中轉地則設隸屬於大司農的鹽官,鹽官設有長、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據《漢書·地理志》的記載,西漢末年和王莽時期設置鹽官的郡國和縣共37處,分佈於27個郡國。鹽官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及大規模的轉運;鹽的銷售亦由官府組織;或是置吏設肆售賣,或是通過特許的小商人進行分銷。

  鹽的官營,增加瞭國傢財政收入,限制瞭大工商業主,在當時有其積極意義,但鹽價因此提高,卻增加瞭廣大人民的負擔。昭帝時鹽鐵之議中,賢良文學曾大力攻擊鹽鐵官營,但事關財政收入,並未廢止。宣帝地節四年(前66)曾一度降低鹽價。元帝初元五年(前44)曾與鐵官等一同廢罷,永光三年(前41)又因財政困難而恢復。王莽行五均六筦,鹽是其中之一。地皇三年(公元22)廢除。東漢建國,由太尉屬下的金曹主鹽鐵事,產地仍設鹽官,屬於郡國,由郡的金曹掌管,隻主課稅,不再官營。章帝元和(84~86)中,因財政困難,一度實行鹽鐵官營,和帝即位(88)即行廢止。此後,鹽官仍主課稅,收入歸少府,直至漢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