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一定方式,把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變為股權的一種債務重組模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取得的債權轉為對借款企業的股權。在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中,指把商業銀行對負債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

  中國改革開放以後,隨著經濟體制和經濟環境的重大變化,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國有企業的負債率逐漸上升,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平均達到80%左右。國有企業的高負債增加瞭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本,使企業競爭力下降,同時導致致銀行不良資產的大量增加。為瞭減輕國有企業的債務負擔,1999年開始實施對國有企業的債轉股。經國務院批準,先後組建瞭信達、華融、長城、東方4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處置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同時作為債轉股的投資主體。同年7月,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瞭《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幹問題的意見》。同年9月,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把債轉股作為改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的重要舉措。

  在債權轉股權以後,原來銀行與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可以派員參加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改制,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可按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由債權轉股權企業依法回購;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可以上市。關系國計民生且國傢必須控制的企業,在轉讓或上市時,要保證國傢控股。

  至2002年底,國務院累計批準547戶企業實施債轉股,涉及轉股額3 850億元,由此國有企業三年財務扭虧解困的改革目標基本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