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傢中為瞭某種特定利益而組成的、企圖影響議會立法和政府決策的遊說性組織。由於其活動常在議會的走廊或接待處進行,故有走廊議員之稱。

  院外集團是不同利益集團或個人的代言人,代表的利益並不一致,有時甚至是相互衝突的。另外,一些外國政府和實業界為瞭自身利益也會雇用院外集團進行遊說活動,以影響該國的外交、外貿、外援等政策。院外集團的構成比較複雜,既有職業的,也有兼任的。從職業構成上看,其成員以律師居多多,但涉及重大的政治決策或立法活動則不盡然,其受雇的成員常有前國會議員、卸任的政府高官,甚至還有著名學者等。他們通過種種不同的方式,力圖將利益集團的影響滲透在立法與政策制定的全過程。

  人們對院外集團的評價不一。有人認為它能夠體現出利益集團的立場、職業與利益以及意識形態的傾向,起著議會兩院所不能替代的“第三院”的作用。持相反觀點的人卻認為,其活動已經對立法的獨立性和連續性造成瞭損害,特別是非法的院外活動導致瞭政治醜聞的不斷發生,應該改革。美國國會曾就此通過《院外集團管理法》以加強管制,但實施起來困難重重,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