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傢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傢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收入。其特點是:①屬財政性收入,但不納入國傢預算管理,所有權屬於國傢,分配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財政部門作為政府理財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分配政策和管理制度。②預算外收入的運作必須由政府行政事業機構根據國傢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組織,其他機構不得參與。③收取、提取和使用預算外收入,是為瞭履行政府職能,其支出用途和範圍圍隻能用於被指定的政府職能范圍內的事務,不能挪作他用。

  預算外收入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