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在一定的語境中語言的使用,包括所產生的字面意義和蘊涵意義,以及可能產生的效果的學科。

  語用學的概念首先是美國哲學傢C.W.莫裡斯R.卡納普在20世紀30年代前後提出的,他們認為句法、語義、語用構成語言的三個基本方面。50~70年代,英國哲學傢J.L.奧斯丁J.塞爾勒通過研究日常語言,先後發表瞭“話語行動”和“間間接話語行動”的理論;美國語用學傢P.格賴斯提出瞭“會話含意”和“合作原則”的理論。以上三個學者的貢獻使語用學從概念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

  語用學傢主張把句子的形式分類和語用分類嚴格區分開來,因為後者有豐富的蘊涵。例如:語法形式上表面相同的一個疑問句“誰知道?”在語用上可以是測試,是否定,是驚訝。可見句子不僅表示一個意思,而且也代表說話人的一種行動。說話就是行動,這在使用“成事動詞”時特別明顯。例如:法官在法庭上說“我宣判你有罪”和裁判說“我判定他先到終點”,兩句話中的“宣判”和“判定”都是成事動詞。

  格賴斯認為:在言語交往中,雙方一般遵守合作原則,這體現為信息的適量準則、真確準則、方式準則(簡明)、關系準則(關聯)。如果某一準則被違反,那就或者造成交際的失敗,或者暗示著特殊的含意。

  人們為什麼要合作?英國語言學傢G.N.利奇說,那是受“禮貌原則”所支配:人們為瞭照顧對方的面子,維持正常的社會關系,因此會遵守六項準則——說話圓通、大度、謙遜,多表稱許、贊成、同情。以上的合作原則和禮貌原則重點考慮社會關系,可說是一種社會語用學

  其實,人們不一定要合作,也不一定都講禮貌。因此學者們後來都覺得,不如認真考慮關系準則和含意問題。漸漸地,推理學說引起越來越多的註意。20世紀80年代終於形成瞭一種認知語用學,它以D.斯波珀和D.威爾遜提出的“關聯理論”為核心:人們必須設法直接或間接地傳達自己說話的意圖,同時也設法破解別人說話的意圖——要用最小的腦力去尋求話語裡的最佳關聯。與此同時,J.維爾舒倫提出:語用學不是語言學的一個獨立部門,隻是一種研究的視角。它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在語言變異所提供的選擇范圍內如何通過商討不斷順應交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