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馬克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J.-B.de M.拉馬克的進化理論認為,原始生命不斷地從無機物中自然發生。生命有向上進化的必然傾向,不斷地從低級類型向高級類型發展。

  拉馬克的進化論非常重視環境對生物的作用。他認為環境的改變是生物變異與進化的根本原因。生物的多樣性是由於環境的多樣性造成的。拉馬克還分析瞭環境對生物的影響。他認為,環境對植物和低等動物的影響是直接的;對於具有發達的神經系統的、習性複雜的高高等動物的影響則是間接的。對於後一種情況,拉馬克認為,環境的改變首先作用於高等動物的神經系統,引起動物的需要發生改變,如果需要的改變成為持久性的,就會導致動物產生相應的新的習性。受新習性的要求,舊的行為勢必發生改變,形成新的行為。新的行為即在於某些器官的由於經常使用而發達和另外一些器官由於相應地減少使用或不用而退化。器官的用進廢退,先是環境改變,引起習性改變,接著引起行為改變,隨後才是構造的改變。器官在動物一生中,由於用進廢退所引起的變異是獲得性狀。獲得性狀通過生殖遺傳給後代時,對生物進化才是有意義和有貢獻的。因而,拉馬克認為,生物在個體發育過程中,由於環境條件的作用,所獲得的變異一定是遺傳的。拉馬克把用進廢退法則和獲得性遺傳法則看作是“兩個屹立不拔的真理”。並且認為,它們隻有聯系起來,才能成為生物進化的因素。

  拉馬克以若幹個例子來論證上述原理。如鼴鼠經常處於黑暗中,視力減退,從而導致眼睛變小。由於古代非洲內陸地面上沒有青草,曾生活在那裡的長頸鹿的祖先不得不經常伸長脖子,以便吃到高樹的葉子,久而久之,便使其頸部及前肢逐漸變長,此獲得的性狀又遺傳下來,形成現在的長頸鹿。

  用進廢退和獲得性遺傳的兩條法則,拉馬克最早闡述在《動物哲學》(1809)一書中。後來在1815年出版的《無脊椎動物志》一書(7卷)中,拉馬克將上述兩項法則擴充成4項法則:①生命有一種傾向,即依賴其固有的力,使個體體積及各部分增大,直至該生命能達到的限度。②動物體因為有不斷來自內部的需要,形成新的動因,才形成新的器官。③器官及其功能的發育,總是與其使用的程度成比例。④動物個體在其生活過程中新獲得的性狀或發生的變化,均由於遺傳而得到保存,並傳給子孫。

  這擴充的4條與《動物哲學》中的2條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所以生物學傢們提到拉馬克的進化理論時,經常隻說用進廢退和獲得性遺傳這兩條。

  根據現今遺傳學的觀點,用進廢退是表型的變化。單純的表型變化即獲得性狀是不能遺傳的。因而,拉馬克的用進廢退和獲得性遺傳的主張是錯誤的。它們不能成為生物進化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