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企業、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等用人單位任用職工的各項制度。又稱用人制度。如實行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制度。用工制度一般包括招收錄用、工作期限、崗位元配置分配、勞動組織等。

  固定工制度 中國在改革開放以前國有企業推行的一種統包統配的用工制度。它體現為政府用行政的辦法,把勞動者統一分配到企事業單位,以固定工形式使勞勞動者與企業保持終生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一旦被招用,便以國傢職工的身份終身固定下來,其工作和身份一般不再變化。其工資、獎金、津貼、住房、退休金、醫療等與就業相掛鉤。國傢對職工實行終生職業保障。固定工制度長期以來存在著統得過死、包得過多的弊端。企事業單位為“需要的人進不來、不需要的人出不去、多餘的人員還要包下來”而困惑。這種用工制度,嚴重妨礙瞭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企業缺乏選擇職工的自主權,職工缺乏選擇職業和工作單位的權利。這種用工制度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已逐步趨於消失。

  勞動合同制 中國1980年以來通過試點在原有勞動制度基礎上逐步形成的一種勞動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改變瞭單純用行政方法錄用和分配職工的辦法,通過簽訂合同,確定企業與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形成法律意義上的規范的勞動關系,使職工和企業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選擇,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合理使用,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能夠實現合理的、有效的結合。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等4項暫行規定,要求企業新招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原有固定工則通過優化勞動組合、合同化管理、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及工資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形成企業工人和管理人員公開競爭、擇優上崗的局面。與此同時,恢復瞭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勞動力市場開始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現。1993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明確提出“以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為中心,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制度”。依據這一基本思路,與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密切相關的各項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取得瞭積極成果。其中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指導企業積極穩妥地試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基本確立以“企業和員工雙向選擇、勞動關系雙方自主協商”為主要特征的新型用人制度。

  實踐表明,合同工制也可能產生以下弊端:①工人的“合同期利益”對企業構成壓力,迫使企業在投資、技術改造、利潤分配等方面迎合工人的短期要求。②工人“合同之外的事與己無關”的心理上升,“各行其是,各負其責”被絕對化為最高準則。③工人與企業的關系變成瞭純粹的契約關系,對企業的感情日趨疏遠。④勞資糾紛較多。工人與管理人員之間的相互信任、密切合作的程度有所減弱。⑤工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不夠關心。⑥把個人利益從企業利益中遊離出來,認為維護企業利益隻是經營者的事情。但總體而言,勞動合同制由於容易通過法律來調節糾紛和管理,勞動者和企業雙方選擇的餘地較大,使用方式靈活等,因此為各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所普遍采用。

  勞務租賃制 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勞動關系所屬單位之間通過契約建立的一種新型勞動用工和勞動關系模式。中國以深圳市為代表的一些城市根據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和勞務市場的需求,大膽嘗試勞務租賃制,並建立瞭一套規范和行之有效的運作體系。21世紀初勞務租賃單位已為深圳電信、銀行及康柏電腦、國際商用機器公司等多傢企業提供瞭服務,派出員工達數萬人,這種服務的方式和效果深受企業的歡迎。勞務租賃制的特點是用人企業隻管勞動力的現場工作管理,有關員工的招聘、用工手續、暫住證辦理、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員工退休和出具相關證明等事務均由辦理勞務租賃的單位負責。根據有關規定,勞務租賃業務隻有政府勞動部門的中介機構方可辦理或委托辦理。這種用工制度的出現有利於調節企業之間的勞動供求,促使企業依法用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企業尤其是三資、私營、外駐等企業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