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廣義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傢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國傢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一種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1066年諾曼第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以前,英國大部分地區施行的是盎格魯–撒克遜的習慣法;東北部則施行入侵的丹麥人傳入的北歐條頓人習慣法。諾曼人在英國建立以國王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度,逐步形成王權專制國傢,在歷史上第一次設立權威極大的禦前會議(又譯禦前庫裡亞王國法院),以其判例作為普通法適用於全國,並由國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傳和施行這些法律。狹義的普通法即指這類判例法。

英國首位普通法教授W.佈萊克斯通(1723~1780)所著的《英國法釋義》

  英國判例法中還包括一種它所特有的衡平法。這是從14世紀開始發展的一種與普通法並行的主要適用於民事糾紛的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

  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英國的制定法有其特點:不論民事、刑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沒有統一的法典;對某些特定問題,例如證據、貨物銷售、性犯罪、盜竊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雖然制定瞭單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兼及,而且修改頻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時必須註明法令頒佈的年代;有的法令內容重復,甚至前後規定不一;而且法令絕大部分是歸納判例而成,不論概念或原則,多來自司法習慣,因而解釋和適用時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17世紀起,隨著英國的對外擴張,英國法也傳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屬國。這些國傢在獨立後大都根據英國法原則,按照其各自的特點和習慣,適應其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瞭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屬於英美法系的國傢,除美國外,還包括大部分英聯邦國傢以及一些原屬英國殖民地或附屬國的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國傢。其中更動不大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不過,英國的蘇格蘭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保留瞭法國法的特點,斯裡蘭卡則具有羅馬–荷蘭法的特點,亞洲、非洲和大洋洲的國傢則具有更多的宗教或習慣法的特點。美國法對英美法系的改動更大,其原屬法國的路易斯安那州仍保持大陸法系的某些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