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會於1935年制定的關於英屬印度憲政體制的根本法。又稱《1935年印度政府組織法》。突出特點是實行省自治和拉攏土邦王公。

  1930年,M.K.甘地發動和領導瞭以爭取印度獨立為根本目標的文明不服從運動(見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雖然運動失敗,但英印殖民當局為吸收印度資產階級、大地主、土邦王公參加立憲運動,以維持殖民統治,不得不在統治體制上作出某些改變。英國政府於1933年3月公佈印度憲法草案白皮皮書。1935年8月2日該白皮書經議會通過,成為《印度政府法案》。

  《印度政府法案》共478款,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全印聯邦結構、省自治和印緬分治。它規定,印度的國傢體制為英屬印度11個省和印度各土邦組成的聯邦;各土邦自願參加聯邦;聯邦中央立法機構為中央立法會議和國務會議,兩者隻有有限的權力,通過的法律必須經英印總督批準方為有效。聯邦行政權完全操在英印總督手中。法案還規定,各省政府由省立法會議的多數黨組成,經省督批準即可;省政府對省立法會議負責,可在憲法范圍內行使權限。議會兩院中由土邦王公直接指派或任命的議員分別為104人和125人,約占總議席的37%;兩院通過的立法對各土邦不具有法律意義;各土邦隻繳納未來全印聯邦稅收的10%。顯然,該法案的目的之一是竭力保存印度的封建殘餘勢力。

  印度各進步政黨強烈反對這個法案,尤其反對法案有關聯邦結構部分,指出英國不僅要維持其在印度的統治地位,而且包含著一種分裂印度的陰謀,賦予土邦王公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印度聯邦的權力就是縱容分裂。真納指出,該法案是“在憲法的外衣下掩蓋的荒謬的怪物”;J.尼赫魯則認為它是一部十足的“奴隸憲法”,將“幫助政府通過反動的法案”。迫於壓力,英國當局被迫宣佈,把法案中聯邦結構部分擱置起來,先實行省自治部分,並定於1937年初舉行省立法會議選舉。印度國民大會黨、全印穆斯林聯盟在堅持爭取獨立目標,完全反對《印度政府法案》的前提下,參加瞭選舉。結果國大黨在馬德拉斯、中央邦、聯合省、比哈爾、奧裡薩等5省的立法會議中獲得絕對多數,在孟買、西北邊省、孟加拉、阿薩姆等4省成為唯一的大黨。同年7月,國大黨在孟買、馬德拉斯、聯合省、比哈爾、中央邦、奧裡薩、西北邊省等7個省單獨組成政府,實行省自治。

  省自治的實施表明印度民族解放運動獲得一定進展,但是它並沒有觸動殖民統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