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傢主權和保障港口設施及船舶的安全,由持有引航證書的引航員將船舶從一個地點引領到另一地點的行為。舊稱引水。港口引航俗稱領港;內河引航俗稱領江。承擔引航任務的人員稱引航員,通常是登船引領。在氣象條件惡劣,引航員無法登上被引船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以引航船為前導,被引船隨後跟進的方法引領。

  引航有強制引航<非強制引航兩種。無論哪種引航,所產生的費用均由船方承擔。在引航過程中,引航員和船長的相互關系和責任是:在引航過程中,被引船的船長並不解除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在引航過程中,由於引航員的過失而發生的事故,包括依法強制引航情況下引航員的過失所造成事故,其損失賠償均由船方負責,引航員隻受應得的行政和刑事處分,不負責經濟賠償責任。

  中國對外籍船舶實施強制引航,外輪不得自行進出港或在內河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