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天主教會建立的調查和審判“異端”的特殊機構。又譯“宗教裁判所”、“宗教法庭”。來自拉丁文inquiro,意為追究或調查。早期教會反對異端的鬥爭一般都在思想理論方面,最重的處罰是開除教籍。4世紀末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之後,帝國政府制定瞭懲罰異端的法律條文,包括流放、剝奪公民權和沒收財產等。中世紀早期,教會對審判和處罰異端的方式尚無定規,但神聖羅馬帝國、法國封建主和阿拉貢國王都曾在12世紀用死刑對付異異端。12世紀末至13世紀初,阿爾比派和韋爾多派等異端教派在法國和意大利勢力日增,有三任教皇曾表態支持世俗政權懲罰異端的行動,英諾森三世還與法國封建主發動十字軍討伐,經過20年的殘酷戰爭將其鎮壓。1229年,土魯斯會議決定成立異端裁判所。1232年,德皇腓特烈二世為限制教皇權力,授權政府官員可以消滅異端。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通諭強調教會法規解釋權和異端審判權均屬教會,並指定多明我會士擔任裁判官,隻向教皇負責。1259年,教廷又規定裁判官不受任何地方教會控制,並有權解釋教會和國傢法規。

異端裁判所(油畫)

  裁判官到任一地區執行任務時,一般先發佈公告,規定寬限時間(通常為一個月),被告在此期限內認罪即可獲赦免,或僅被處以輕罰(如施舍、禁食、鞭笞、朝聖、朗誦禱文等)。對被判定為較嚴重的異端者,則處以佩戴黃色十字架、沒收財產、監禁等,最嚴重者處終身監禁。被告不肯悔改或悔改後又重犯,則可判處移交世俗當局處置,世俗當局往往處以極刑。由於審理案件時不公開,對原告姓名實行保密,被告受到嚴刑拷問,被定罪者的財產會被沒收,甚至處以火刑,異端裁判所成瞭令人生畏的恐怖機構。又由於沒收財產提供瞭官員中飽私囊的機會,異端裁判所對不同意見的壓制和迫害遂有增無減。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西班牙的異端裁判所。由於西班牙南部曾為穆斯林統治,又有大量猶太移民,所以15世紀復國統一後,為制止已改宗天主教的穆斯林和猶太人叛教,於1480年成立異端裁判所。特點是組織體制高度集中,與世俗當局關系密切,可自行指派裁判官,在西班牙各地和南美殖民地有許多地方裁判所。直至1834年被撤銷之前,三個半世紀中處死瞭成千上萬的異端分子。16世紀宗教改革以後,教皇保羅三世在教廷設立羅馬審判部。17世紀以後,異端裁判所日益衰落,至19世紀末趨於消亡。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將羅馬審判部改為聖職部,公佈“禁書目錄”,負責信仰純化工作。1965年,教皇保羅六世又將之改為信理部,並宣佈“禁書目錄”不再具有法律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