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與法律擬制血親兩種。自然血親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同胞兄弟姊妹稱為全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稱為半血緣兄弟姊妹,都包括在血親之內。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的關係也是血親關係。法律擬制血親又稱準血親,指本無血緣聯繫而由法律確定其地位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26、27條規定,承認其為血親關系。

  按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血親又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不論父系、母系,都是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如兄弟姊妹與自己同源於父母,伯、叔、姑與自己同源於祖父母,舅、姨與自己同源於外祖父母,都是旁系血親。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都有尊親屬與卑親屬之分。尊親屬指從己身上溯的親屬,即父母及其同輩以上的親屬,如父母、舅、姑、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卑親屬指己身下衍的親屬,如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的分類,為現今各國立法的通例,具有法律上的意義:①直系血親和一定范圍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②禁止收養尊親屬為養子女;③把尊親屬、卑親屬作為確定承擔扶養義務先後順序的一項根據;④把尊親屬與卑親屬作為確定法定繼承順序的一項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