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準許另一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有使用自己具有專有權的無形財產或(和)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並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費的協議。是進行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又稱許可證協議特許權協議。許可合同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對區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的標準有不同的主張,一般認為國際許可合同是超越國界的技術轉讓合同。

  許可合同的主體或當當事人,稱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許可合同的客體或對象,各個國傢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中國實踐中主要有3種,即專利技術(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商標和專有技術。專利權和商標權屬於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是未向社會公開的具有事實上的專有權的無形財產。

  專有技術作為所有人擁有的一項資產,能成為技術貿易的對象,是以所有人對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專有權為前提條件的,是一種事實上的獨占性資產。專有技術的這種特點,表現在許可合同中有一些特殊的專門規定。主要有:①保密條款。專有技術是保密技術,如引進方不承擔保密義務,輸出方一般不肯輕易轉讓。保密條款的作用在於防止專有技術不受限制地擴散,致使其完全喪失作為獨占財產的價值。保密條款主要規定保密對象、保密期限、保密范圍及泄密責任。②實施地區的特點。專利的實施地區限於授予專利的國傢領土之內。專有技術在法律上則沒有這種地區限制,而須通過協議作出具體規定。③保證條款。主要是對專有技術的實施所能達到的技術指標(性能、質量、數量等)的保證。由於專有技術的內容不公開,沒有這種保證就無法對其經濟價值作出確當的評價,也就難以確定許可報酬。一般地說,保證的范圍越大,索取的費用也越高。從技術引進方來說,要求對方作出的保證應限於真正必要的范圍之內。此外,合同還包括專有技術的傳授問題,許可合同期限與其中某些條款的期限的關系問題,以及合同期滿後被許可方的義務問題等,都反映瞭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