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中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設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屬於普通法系,並沒有統一的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實際上主要是由若幹“法院條例”和“法院規則”構成的,包括《高等法院條例》、《高等法院規則》、《地方法院條例》、《地方法院民事訴訴訟(暫行)規程》和《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等。“法院條例”是由香港立法局通過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主要規定法院的設置及其性質、民事司法管轄權以及有關證據問題;“法院規則”則是以首席法官為首的規則委員會制定的,性質為附屬規則,屬於立法局的授權立法,民事訴訟程序的整個過程與體系一般由附屬規則規定。

  香港的民事訴訟比較復雜,不同性質的案件有不同的受理法院和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現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在香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專門法庭有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色情物品審裁處。區域法院的前身是香港地方法院,設立的目的是通過行使原最高法院原訴庭的簡易審判權,以減輕其負擔。根據香港有關條例,區域法院擁有有限的民事審裁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主要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上訴案件,以及土地的上訴案件。原訟法庭對民事案件擁有無限管轄權,此外,還審理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訴案件。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上訴法院。香港的民事訴訟實行三審終審、公開審判和陪審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