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政府對從事接受存款銀行業務活動的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的制度。1981年頒佈實施。三級制要求,接受存款機構分為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註冊接受存款公司三類,並限定各類機構的開業條件和業務範圍。1990年,港府修訂銀行條例,把金融三級結構改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同時提高各級機構的最低資本額限制。外資銀行到香港設分行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60億美元;在香港註冊的持牌銀行從1億港幣提高到1.5億港幣;有限制牌照銀行則為1億港幣,接受存存款公司為2 500萬港幣。新的金融三級制提高有限制牌照銀行的地位,使更多的外資金融機構能以此名義在香港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其實施對於加強香港特區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督,保證銀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都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