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考古學傢。字作銘。浙江溫州人。卒於北京。夏鼐在學術研究方面有許多成果,並在1949年以後中國考古隊伍的建立、考古研究規劃的制定、田野考古工作水準的提高、自然科學方法在考古學上的應用、與外國考古學界的學術交流等方面有重要貢獻。

  1934年畢業於清華大學歷史系,獲文學士學位。1935~1939年在英國倫敦大學留學,獲該校埃及考古學博士學位。1940年在埃及開羅博物館從事研究工作。1941~1942年在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任專門委員。1943~1949年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任副研究員、研究員。1950~1982年任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77年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所長。1955年被選為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學部委員。1979年起,被選為中國考古學會理事長。1982年後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兼考古研究所名譽所長。1983年起,兼任文化部國傢文物委員會主任委員。1985年被聘為《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一版總編輯委員會委員。從1959年起,被選為第二屆至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74~1985年,先後被選為英國學術院通訊院士、德意志考古研究所通訊院士、瑞典皇傢文學歷史考古科學院外籍院士、美國國傢科學院外籍院士、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意大利中東遠東研究所通訊院士。

  田野考古工作 1935年春夏鼐參加安陽殷墟發掘。1936年在英國留學期間,參加由倫敦大學考古學教授M.惠勒領導的梅登堡山城遺址的發掘。1937年隨同英國調查團在埃及的艾爾曼特和巴勒斯坦的杜韋爾參加發掘。1941~1942年在四川省彭山參加東漢和六朝崖墓的發掘。1944~1945年在甘肅省敦煌、寧定、民勤、武威、臨洮、蘭州各地對新石器時代、青銅時代、漢代至唐代的遺址和墓葬進行調查發掘。1950年在河南省輝縣(今輝縣市)領導商代、戰國至漢代的遺址和墓葬的發掘。1951年春在河南省鄭州、成皋、廣武、鞏縣(今鞏義市)、洛陽、澠池各地主持對新石器時代、商代、漢代至唐代的遺址和墓葬的調查發掘。1951年秋在湖南省長沙領導戰國和漢代墓葬的發掘。1955~1956年領導黃河水庫考古隊在河南省陜縣等地進行綜合性調查發掘。1956~1958年在北京市主持明定陵的發掘。

  文物保護工作 夏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參與制定《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6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等多項法規。

  主要研究成果 ①在新石器時代的研究方面,通過1945年甘肅省寧定陽窪灣齊傢文化墓葬的發掘,確認仰韶文化的年代比齊傢文化為早,發表《齊傢期墓葬的新發現及其年代的改訂》一文,糾正瑞典學者J.G.安特生關於甘肅新石器時代文化的分期,為建立黃河流域有關新石器時代文化正確的年代序列打下基礎。1977年,利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實驗室測定的大量的放射性碳素斷代年代數據,寫成《碳−14測定年代和中國史前考古學》一文,對中國各地新石器時代文化的年代序列作全面、系統的研究,得出相當可靠的結論。②在商周考古學方面,通過1950年在河南省輝縣的發掘,第一次在安陽以外發現比安陽殷墟為早的商代遺跡,從地域上和年代上擴大瞭對商文化的認識。1951年春,通過在河南省鄭州的調查,首次確認二裡崗遺址為早於殷墟的又一處重要的商代遺址。通過1951年秋在湖南省長沙的發掘,究明當地戰國時代墓葬的演變過程,為楚文化的研究奠定基礎。③在中西交通史的研究方面,從50年代後期開始,發表《咸陽底張灣隋墓出土的東羅馬金幣》、《新疆發現的古代絲織品——綺、錦和刺繡》、《綜述中國出土的波斯薩珊朝銀幣》等論文。根據中國各地出土的絲織品、外國貨幣及其他具有外國風格的遺物,闡明漢唐時代中國與中亞、西亞,特別是與波斯和東羅馬帝國在經濟和文化上的聯系,並對中西交通的路線提出創見。④在中國科技史的研究方面,從50年代後期到70年代後期,發表《晉周處墓出土的金屬帶飾的重新鑒定》、《從宣化遼墓的星圖論二十八宿和黃道十二宮》、《我國古代蠶、桑、絲、綢的歷史》等一系列論文,利用考古學資料,運用考古學方法,闡明中國古代在天文、數學、紡織、冶金和化學等各個科技領域中的成就,為中國科技史的考古研究作出重大的貢獻。

  主要學術著作還有《考古學論文集》(1961)、《考古學與科技史》(1979)、《中國考古學研究》(日文版,1980)、《中國文明の起源》(日文版,1984)、Jade and Silk of Han China(英文版,1984)等。主編並參加執筆的考古發掘報告有《輝縣發掘報告》(1956)、《長沙發掘報告》(1957)等。由他主編的著作有《新中國的考古收獲》(1961)、《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198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