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傢、思想傢孫中山關於民主主義政體的主要構想。它是孫中山政治學說中的重要內容。孫中山十分重視憲法,認為憲法是“治國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級階段,是“憲法之治”或“憲政時期”的基本依據。憲法的內容和意義包括兩個方面,即“國傢之構成法”和“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五權憲法正是體現瞭這種雙重內涵,而側重於國傢政治機構的設計。

  孫中山始終堅信創制一部適合中國的民主主義的憲法是極為重要的的。1906年,他提出瞭“五權分立”的制憲原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外,再加上考選權和糾察權。孫中山認為在“共和政治”中復活中國固有“兩大優良制度”,將“創立各國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學說,創建破天荒的政體,以使各機關能充分發揮它們的效能”。

  五權憲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從三權分立的制憲原則演化而來。孫中山承認自己的構想並非“杜撰”,“就是將三權再分彈劾及考試兩權”,“不過三權是把考試權附在行政部分,彈劾權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國的規制”與“本國原有的規制”加以“融合”,借用瞭古代中國社會政治制度中的考試、監察機構及其職能,以其比之三權“較為完善”。在他看來,考試制度“最為公允”,可避免“盲從濫選”和“任用私人”的弊端,有利於人才的發現和擢用;而“獨立”的監察制度和機構也是可資借鑒的,對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據五權分立的準則,國傢的體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組成。

  孫中山把五權憲法的理論依據,放置在“自由”與“權力”的“平衡”上。他認為社會政治生活中存在著相互逆反的兩種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維持秩序的力量”,類似物理學中的離心力和向心力。“政治裡頭的自由太多,便成瞭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瞭專制”。因此,必須使得“機關分立”,“相待而行”,“無傷於統一”。權力的制衡原則是五權憲法的基石。

  五權憲法的構想充分體現瞭分權主義,具有防止封建專制主義的意義,也包含瞭對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憲法的某種批評和修訂。孫中山這種希圖“救三權鼎立之弊”的探求,顯示瞭他執著於民主主義的政治觀念。然而,孫中山不僅未消除“三權鼎立”原則的弊病,卻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放在大總統的統一領導之下,實際上又否定瞭他自己設想的分權制衡原則。後來,蔣介石正是利用這個漏洞實行個人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