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在勞動方面給予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制度。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20世紀20~30年代遭受殘酷剝削的上海日華紗廠童工

  對未成年工的特殊殊保護立法,各國一般在就業年齡、工作時間、夜班勞動、繁重體力勞動方面作瞭限制性規定。未成年工的就業年齡,美國大多數州規定為16歲,危險工作規定為18歲;英國規定為16歲;日本規定為15歲;德國、菲律賓、瑞士規定為14歲。盡管各國在法律上對未成年工有一些特殊保護規定,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未成年工尤其是童工仍為資本傢壓榨和剝削的對象。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問題,並制定瞭一系列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1991年國務院發佈瞭《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又發佈瞭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格規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指未滿16周歲)。199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均規定瞭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1994年勞動部頒佈瞭《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對未成年工禁忌的勞動范圍作瞭具體規定。

  中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①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②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過程中給予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傢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③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④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須向所在地的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