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或者損害運輸工具、設備及其他財產的物品或者物質。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必須遵守當地和運輸過程中有關的國傢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危險物品分為九大類:①爆炸品。包括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性的物品或者物質,具有拋射危險性而無整體爆炸危險性的物品或者物質,具有起火危險性、較小的爆炸和(或)拋射危險性而無整體爆炸危險性的物品或者物質,不存在顯著危險性性的物品和物質,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性而敏感度極低的物質,無整體爆炸危險性且敏感度極低的物質。②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非毒性氣體,毒性氣體。③易燃液體。④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⑤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⑥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⑦放射性物質。⑧腐蝕品。⑨雜項危險物品。

  由於航空運輸具有難以救助等特殊性,出於安全理由,下列危險物品不得在乘客行李(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攜帶:裝有警報裝置的小型公文包,內置鋰電池和(或)有易燃材料的物品,爆炸品、軍用品、焰火和照明彈,壓縮氣體(易燃的、非易燃的或有毒的),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毒物,放射物質,腐蝕物質,刀具、剪刀和任何根據當地法律禁止的鋒利物品,以及其他可構成飛行危險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