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安全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性質最嚴重的一類犯罪。中國1997年修訂《刑法》,以此罪名取代瞭1979年《刑法》分則第1章的“反革命罪”名稱。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傢安全,亦即其危害的不是某一部門或者某一方面的局部性的利益,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賴以存在和維護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安全。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刑法》分則第1章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傢安安全行為。本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有的隻能是中國公民;有的是單個人實施的,如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資敵罪等;有些則是相互勾結、內外勾結或者是有組織進行的,如背叛國傢罪,分裂國傢罪,顛覆國傢政權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等。本類犯罪大多數是行為犯,即隻要實施瞭《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傢安全行為,不問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犯罪既遂。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此類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傢安全罪包括以下幾種:背叛國傢罪,分裂國傢罪,煽動分裂國傢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傢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罪,資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