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能有效地照明和顯示疏散通道,或能持續照明而不間斷工作的一類燈具。廣泛用於公共場所和不能間斷照明的地方。

  應急照明燈可按工作狀態和功能進行分類。按工作狀態可分為 3類:①持續式應急燈。不管正常照明電源有否故障,能持續提供照明。②非持續式應急燈。隻有當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才提供照明。③複合應急燈。燈具內裝有兩個以上光源,至少有一個可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提供照明。

  按功能可分為兩類:①照明型燈具。在發生事故時,能向走道、出口通道、樓梯和潛在危險區提供必要的照明。②標志型燈具。能醒目地指示出口及通道方向,燈上有文字和圖示,標志面亮度為7~10cd/m2,文字的筆畫粗度至少19mm,高度至少150mm,觀察距離30m,透光文字與背景有較大的對比。

  應急照明燈由光源、電池(或蓄電池)、燈體和電氣部件等組成,采用熒光燈等氣體放電光源的應急燈還包括變換器及其鎮流裝置。電池的選擇應符合下面規定:使用白熾燈時放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使用熒光燈時放電時間不少於30分鐘;安裝體積不能過大的應急燈應使用鎳鎘電池或鉛酸電池,放電時間比較長的可采用大容量開口型電池。電氣部件包括直流和交流的變換器、檢測電路工作性能的切換開關、鎮流部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