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某種共同文化屬性的人群所佔據的地區,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具有獨特的統一體功能的空間單位。文化區的英文名稱亦可寫作culture area。

  文化有歷史傳統和地區分異兩重性。文化區的概念是從地區的文化差異而來的。同一個文化區總有在文化上均一的共性,具有相似的文化特質和文化複合體。最早提出文化區概念的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文化人類學傢,用以劃分南、北美洲的部族。文化區是文化地理學研究的主題之一,尤其是文化區的劃分。。

  一個文化區區內即使自然地理特征有很大的差異,在文化特征方面仍具有共同的空間屬性。一般將文化區分為形式文化區和機能文化區。形式文化區是指一種或多種共同文化體系的人所居住的地區。區內有文化核心,即該文化最先出現的地方。從文化核心向外傳播得越遠,該文化體系越弱,所以分佈區的邊界不明顯,往往呈一寬帶,甚至與相鄰的文化區有部分重疊。機能文化區是在政治上、社會上或經濟上具有某種機能作用的地區,如一個行政區、教區或經濟區都可視為一個機能文化區。實現機能作用的組織的所在地,即文化核心區。由於機能作用的范圍比較明顯,機能文化區有明確的邊界。還有人劃分出第三種文化區,即鄉土文化區或感性文化區。它是存在於其居民意識中的一種“地區”概念,既無一致的文化體系,也無實現某種機能的組織,隻能根據流行文化或民間文化的地區間差異特征來加以劃分。

  文化區的劃分由於缺少客觀的標準,不同學者常劃出不同的世界文化區。A.赫特納於1929年曾繪制1450年時的世界文化區的地圖,從那時起,許多文化地理學傢提出不同的文化區劃分方案,分別將世界劃分為8個文化區、11個文化區等。如美國地理學傢J.E.斯潘塞和W.L.Jr.托馬斯將世界劃分為11個文化區(見圖)。H.J.de佈利季1977年則將世界劃分成12個文化大區,分別為西南亞-北非、歐洲、印度及附近地區、中國及有關相鄰地區、東南亞、非洲、中南美洲、北美洲、澳大利亞-新西蘭地區、蘇聯、日本、太平洋諸島。斯潘塞和托馬斯1978年提出文化大區、文化區和文化副區的劃分依據,與地域等級系統相對應。文化特質在地域上的分佈稱為文化源地,文化復合體對應於文化副區,文化體系對應於文化區,相關的文化區集合則成為文化大區。

世界文化區(1976)

  一個大的文化區可以共有某些中心思想和基本實踐,但在大區的各部分有關的、非基本的要素,總有某種變異,因此一個文化區又可分出副區。例如加拿大為一個文化區,而加拿大東部的法語區則形成一個副區。

  一些文化地理學傢對小范圍的地方性文化區也做瞭許多研究。如美國地理學傢D.W.米尼格1965年通過對美國摩門教文化區的研究,提出文化區空間結構的模型,把文化區分為四個帶:核心區,摩門教徒密度最大、居住時間最長;領地,摩門教文化占支配地位,但不如核心區強烈;勢力范圍,摩門教徒是當地重要的少數民族;邊緣地帶,摩門教徒散見於少量小聚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