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風光、田野、建築、村落、廠礦、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飾等所構成的文化現象的複合體。文化景觀是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景觀,它反映文化體系的特徵和一個地區的地理特徵。“文化景觀”這一詞自20世紀20年代起即已普遍應用。C.O.索爾在1925年發表的著作《景觀的形態》中,認為文化景觀是人類文化作用於自然景觀的結果,主張用實際觀察地面景色來研究地理特徵,通過文化景觀來研究文化地理(見文化景觀論)。

  文化景觀的形成是個長期期過程,每一歷史時代人類都按照其文化標準對自然環境施加影響,並把它們改變成文化景觀。由於民族的遷移,一個地區的文化景觀往往不僅是一個民族形成的。因此,美國地理學者D.S.惠特爾西在1929年提出瞭“相繼占用”(sequent occupance)的概念,主張用一個地區在歷史上所遺留下來的不同文化特征來說明地區文化景觀的歷史演變。

  文化景觀的內容除一些具體事物外,還有一種可以感覺到而難以表達出來的“氣氛”,它往往與宗教教義、社會觀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有關,是一種抽象的觀感。文化景觀的這種特性可以明顯反映在區域特征上。法國地理學傢J.戈特芒也提出要通過一個區域的景象來辨識區域,而這種景象除去有形的文化景觀外,還應包括無形的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的形成因素很多,研究分析這些因素對區域研究十分重要。例如1963年英國地理學傢J.E.斯潘塞和R.J.豪沃思比較瞭3個近代農業區(美國玉米帶、菲律賓的椰棕區和馬來西亞的橡膠園)的農業和文化演變,得出瞭形成這些農業文化景觀的6個要素:①心理要素,對環境的感應和反映;②政治要素,對土地的配置和區劃;③歷史要素,民族、語言、宗教和習俗;④技術要素,利用土地的工具和能力;⑤農藝要素,品種和耕作方法的改良等;⑥經濟要素,供求規律和利潤等。對這些要素進行綜合分析,來劃分出農業文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