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河流域為範圍,研究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為中心的長遠規劃。是區域規劃的一種特殊類型,國土規劃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內容為:查明河流的自然特性,確定治理開發的方針和任務,提出梯級佈置方案、開發程式和近期工程項目,協調有關社會經濟各方面的關係。流域規劃與地理學關係密切,同其中水文地理學、農業地理學、工業地理學、交通運輸地理學聯繫更多。按規劃的主要對象,流域規劃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江河本身的治理開發為主,如較大河流的綜合利用規劃,多數偏重於幹、支流梯級和水水庫群的佈置以及防洪、發電、灌溉、航運等樞紐建築物的配置;另一類是以流域的水利開發為目標,如較小河流的規劃或地區水利規劃,主要包括各種水資源的利用,水土資源的平衡以及農林和水土保持等規劃措施。

  發展簡況 流域規劃始於19世紀,1879年美國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員會,進行流域內的測量調查、防洪和改善航道等工作,1928年提出瞭以防洪為主的全面治理方案。以後如美國的田納西河、哥倫比亞河,蘇聯的伏爾加河,法國的羅納河等河流,都進行瞭流域規劃並獲得成功,取得河流多目標開發的最大綜合效益,促進瞭地區經濟的發展。

  中國自50年代開始,對黃河、長江、珠江、海河、淮河等大河和眾多中小河流先後進行瞭流域規劃。其中一些獲得成功,取得瞭良好的經濟效益,積累瞭可貴的經驗。但也有一些流域規劃,因基礎資料不夠完整、可靠、系統,審查修正不夠及時,未起到應有的作用。70年代末以來,對一些河流又分別進行瞭流域規劃復查修正或重新編制的工作。

  規劃原則 江河流域規則的目標大致為:基本確定河流治理開發的方針和任務,基本選定梯級開發方案和近期工程,初步論證近期工程的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能性和經濟合理性。各個國傢不同時期的規劃原則有所差別。中國水利電力部於1982年制訂的《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程》規定:①貫徹國傢的建設方針和政策。處理好需要與可能、近期與遠景、除害與興利、農業與工業交通、整體與局部、幹流與支流、上遊與下遊、滯蓄與排洪、大型與中小型、以及資源利用與保護等方面的關系。②貫徹綜合利用原則。調查研究防洪、發電、灌溉、航運、過木、供水、漁業、旅遊、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現狀和要求,分清主次,合理安排。③重視基本資料。在廣泛收集整理已有的普查資料基礎上,通過必要的勘測手段和調查研究工作,掌握地質、地形、水文、氣象、泥沙等自然條件,瞭解地區經濟特點及發展趨勢、用電和其他綜合利用要求、水庫環境本底情況等基本依據。

  主要環節 包括河流梯級開發方案和近期工程的選擇。河流梯級開發方案的擬定遵循下列基本原則:①根據河流自然條件和開發任務,在必要和可能的前提下,盡量滿足綜合開發、利用的要求。②合理利用河道流量和天然落差。③結合地質地形條件,選擇和佈置控制性調節水庫。④盡量減少因水庫淹沒所造成的損失。⑤註意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近期工程的選定要考慮下列基本條件:①具有較多較可靠的水文、地形、地質等基本資料。②能較好地滿足近期用電和綜合開發、利用的要求,距離用電中心較近的、工程技術措施比較落實的、建設規模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工程,則在經濟上比較合理。③對外交通比較方便。④施工條件比較優越。⑤水庫淹沒所造成的損失相對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