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主權管轄的地域範圍。包括陸地、河流、湖泊、運河、地下層、與陸地相毗連的海港、內海灣、領空和領海。亦稱國土。領空是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指一國陸地、水域和領海的上空。領海也是領土的組成部分,指沿海國從海岸基線向外伸展一定寬度,並屬其主權管轄下的海域。一國的領土由疆界同他國領土及公海分隔。

  國傢對領土有絕對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稱為國傢領土最高權,是國傢主權的組成部分,不容許被破壞。國傢有權對其深度無限的地下層資源進行勘探、開開采,修建隧道,敷設管道及電報電話線以及經營其他任何事業。國傢對領空有絕對管轄權,並能自行規定有關領空法律制度。國傢有權禁止任何外國飛機在領土上空飛行,外國飛機侵入一國領空就是對國傢主權的侵犯。但各國可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進行定期空中往來,允許民用飛機臨時進入和通過領空的便利。軍用飛機必須先得到同意,方可進入一國領空。領空的主權包括其毗連的領海上空。領海是沿海國領土的一部分,完全受沿海國主權管轄,管轄范圍包括領海以上空間、領海海床和海底下層。沿海國有權按其海岸的具體情況,采用低潮基線或直基線或兩種基線兼用,以劃定自己的領海。中國劃定領海寬度的方法,系采用直基線。關於領海寬度國際尚無統一規定。各沿海國得按其本國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傢安全並照顧鄰國正當利益和國際航行便利的原則,合理規定領海范圍。目前各國領海寬度從3海裡起以至4、6、10、12、18、25、30、130、200海裡不等。

  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領海的寬度”規定:“每一國傢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的界線為止。”中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宣佈領海寬度為12海裡。沿海國還有權頒佈相應法令和規則,並為保護其人民的經濟利益和安全,對於領海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關閉領海某些地段(這種地段稱為禁區)或臨時停止外國船隻通過領海某一部分或全部等。疆界作為劃分領土的界限同樣是不可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