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傢權力機關。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實行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負責制。自治地方人民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和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自治機關同一般地方國傢機關的根本區別是,自治機關既行使一般地方國傢機關職權,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自治機關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自治機關在上級機關領導下,按照當地少數民族的意願,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