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兩性依一定的法律、倫理和風俗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夫婦關係。東漢班固等編撰的《白虎通》說:“婚者謂昏時行禮,故曰婚,姻者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先秦的禮儀選集《禮記》則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是男女間結成夫妻的關係和行為,是傢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傢庭成立的標誌。

  婚姻的本質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男女兩性的生理結合;從本質上看,是男女的一一種特定的社會結合。自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兩性結合趨於規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和法律;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隻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復雜的動機。德國社會學傢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為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緣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工具,娶妻是為瞭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范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瞭婚姻的主導動機。娶妻是為瞭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傢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瞭變化,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瞭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

  婚姻的形式 婚姻的締結和成立依風俗、倫理和法律的不同有著多種形式,主要有:①掠奪婚。男子以武力奪女為妻。原始社會的一種婚姻習俗。產生於母權制的夫從妻居向父權制的妻從夫居的過渡時期。古代希伯萊人、阿拉伯人、希臘人、條頓人;中國雲南省、貴州省的德宏傣族、阿昌族和荔波水族等曾行此婚俗。②買賣婚。男方以金錢、財帛買女為妻,萌芽於父權制氏族出現之時,隨著私有制的出現,普遍流行於階級社會。③服役婚。男方上女方傢為其服務(役)一段時間,而後與女子結為夫婦。是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轉變時期的一種婚俗。古代的希伯萊人、印度人、條頓人以及歐洲南部地區一些居民,曾盛行服役婚。直到近現代,亞洲、美洲、非洲許多地區還有此婚俗。中國雲南拉祜族、傣族,臺灣高山族,海南島的黎族,新疆的塔吉克族等,歷史上也存在過服役婚。④交換婚姻。兩傢父母各以其女交換為子婦,或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換為妻。起源於原始社會母系氏族的外婚制。這種婚俗流行於澳大利亞的卡列拉人中,印度阿薩姆邦的普龍人與緬甸的克欽人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涼山彝族奴隸社會也實行交換婚。⑤指腹婚。當兒女還在母親腹中,雙方父母就相約,如生下的嬰兒分別為男女,就確定為未來的夫婦。這種婚俗在中國古代南北朝時頗為盛行。⑥童養媳。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制度的產物。女兒尚未成年就送到男傢撫養,待男女雙方成年擇日完婚。⑦同意婚。有的由當事人所屬的群體同意才能結婚;有的是當事人同意即可。後者又稱“自由婚”,它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而普遍實行的。有些國外學者認為,婚姻是反映人類自然法則所要求的契約,夫妻的占有是相互的,必須以雙方的合意為條件,所以自由婚也叫“共諾婚”和“契約婚”。現代社會主張婚姻自主,以當事人的共同意願為條件的自由婚是現代婚姻的主要形式。

  在傳統社會,人們結婚要舉行各種各樣隆重的儀式──婚禮,向社會和公眾宣告婚姻的正式成立。現代社會,人們結婚大多也舉行婚禮,但以婚姻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社會的正式認可為條件,男女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婚姻登記便得到法律的承認和社會認可,即為婚姻的正式締結、成立,是否舉行婚禮,由當事人定,社會和法律不加規定。

  婚姻制度 就婚姻的配偶人數來說,“有多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夫多妻”也稱團體婚。它包括若幹男女之間的相互婚媾,在團體之中,每一個男子都是每一個女子的丈夫;反之亦然。在蘇聯西伯利亞和巴西土人的剛昂部落中都有過這種婚姻。“一妻多夫制”,有兩種不同的形式,一種為同胞共妻,若幹兄弟共有一妻,長兄娶妻,弟享夫權,生子皆屬於兄;兄死,其財產、地位、妻子皆傳於次弟。中國西藏的一些地區曾存在過這種制度。另一種是非同胞共妻制,為夫之間不是兄弟,而是朋友或鄰裡,其妻輪流與他們同宿,若有子,則按某種儀式來確定其父。印度南部的內耶實行這種制度。“一夫多妻制”在世界各國一些民族中還較為普遍,中國封建社會的妻妾制度,現在某些阿拉伯伊斯蘭民族的一夫四妻制都是“一夫多妻制”的典型。“一夫一妻制”是現代世界流行最廣的婚姻制度。大多數國傢認為這種制度是人類最適當的婚姻制度。

  從通婚的范圍劃分,有“內婚制”和“外婚制”。“內婚制”是在一定血緣或等級范圍內選擇配偶的一種婚姻制度。原始社會有些部落實行“族內婚”,就是以血緣劃分婚姻范圍的。進入階級社會後,婚姻范圍劃分的形式愈來愈多,有的以宗教來劃分,如某些伊斯蘭教、猶太教和印度教隻能在本宗教教徒之間通婚;有的以階級來劃分,如古羅馬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古代日本法律明文規定實行階級內通婚。“外婚制”是禁止一定范圍以內血緣親屬成員之間通婚的一種婚姻制度。通常是指氏族的外婚制,亦稱族外婚。中國自周朝以來,便實行外婚制。外婚制的出現是人類婚姻史的進步。

  婚姻的條件 基於社會需求和個人生理需求兩個方面,可分為禁止結婚條件和結婚必備條件。在現代社會,禁止結婚條件主要有:禁止近親結婚,禁止有某些遺傳病者結婚,禁止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者結婚等,有的國傢還規定禁止女子在未滿再婚期結婚。從結婚必備條件來說,可分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主觀條件主要指當事人的意願。比如,198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客觀條件主要有婚齡,即當事者到達一定年齡,具備一定的生理、心理條件。1980年中國頒佈的婚姻法規定男22歲、女20歲才能結婚。

  影響婚姻擇偶的因素 主要有:生理因素,如相貌與身體;政治因素,如社會地位和政治立場;經濟因素,如財產多寡與經濟狀況,以及其他諸如門第高低、傢庭環境和背景、受教育程度、文化修養、職業、年齡、性格、愛好、貞操、道德品質、有無愛情等因素。正是由於這些諸多復雜的因素,使擇偶標準成為一個綜合的隨社會變遷而變異的指標。

  婚姻媒介 在古代和中世紀末期,婚姻的締結主要由父母包辦。《詩經·南山》說:“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婚姻媒介等各種角色(見社會角色)的介入,不僅幫助當事人成立婚姻,而且代表社會監督婚姻。現代社會婚姻由宗族、傢族之事改變為當事者個人之間的事,傳統意義上的婚姻媒介等角色的作用正在消退或減弱。

  婚姻的解除 婚姻有其成立就有其解除。婚姻解除的方式有自然解除和離婚。因配偶一方死亡或法律認定的出走等原因的婚姻解除為自然解除。在配偶生存期間,通過法律手段解除的婚姻關系是離婚。婚姻關系解除後又結婚者為再婚。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婚姻關系未解除又結成新的婚姻者為重婚。重婚受法律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