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為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保證財政收入,國傢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成本開支和成本計算進行管理監督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3年頒發瞭《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成本計算規程》,1955年頒發瞭《國營企業收支計畫中若幹費用劃分問題的暫行規定》,1963年頒發瞭《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1973年頒發瞭《關於加強國營工業企業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幹費用開支支辦法》、《國營工交企業成本核算辦法》,1981年頒發瞭《國營工交企業經濟核算工作試行辦法》。在總結上列法規實施經驗的基礎上,1984年頒佈瞭《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各部門、各地區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作出瞭補充性質的規定。

  上述成本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機關對企業的成本管理職責;成本開支的范圍,即哪些項目可以列入成本,哪些項目不得列入成本;成本核算的基本準則;成本計劃、成本預測、成本控制、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的規定;成本開支標準和專用基金的提存辦法;統一的成本核算規程;企業內部的成本管理責任制,以及對企業違反成本法規、擠占國傢收入、造成損失浪費行為進行制裁的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