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契約為契約以外的債務關係,即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由於一方的行為或事實依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債務關係。就大多數國傢而言,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其準據法沒有區別;有的法律將兩者分別加以規定,其準據法也有所不同。

  事實發生地法 依大多數國傢法律的規定,準契約的準據法為事實發生地法。其理由在於準契約既然由於一方的行為或事實所產生,無因管理行為的實施地、不當得利的給付地就是是這種法律關系的所在地,當然是最自然的連結因素(見連結根據),這是一個客觀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實際上最方便的因素,因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有正當原因和是否發生債務關系,隻能根據這個地方的法律的規定。

  支配原來法律關系的法律 如果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不是由一個獨立的行為或事實所構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關系所產生,例如由於代理人的越權或代理關系消滅後所產生的無因管理,由於買賣合同無效或被取消而產生的不當得利,這時就應適用原來支配代理關系及買賣合同的法律來處理這種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即適用支配其所由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而不適用事實發生地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事實發生地隻是一個偶然的連結因素,而原先的法律關系是決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維的亞《國際民法條約》第43條末句,和《佈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條,都采取這個主張。

  其他法律 由於侵權行為和準契約都由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雖有違法與不違法之分,但有的國傢對二者不加區別,二者的準據法也沒有區別。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編第25條規定,以侵權行為的準據法為準契約的準據法。在分別規定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的法律中,例如《佈斯塔曼特法典》,則規定無因管理依事實發生地法,而不當得利首先依各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無共同屬人法時才依給付地法。這種見解受19世紀後期歐洲大陸法系影響,是擴大屬人法的適用范圍的反映。

  判斷無因管理財產行為所產生的物權效果,以及財產權是否已經取得或消滅,適用財產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