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國際技術貿易中,以轉讓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為內容的許可合同。專有技術一般地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未向社會公開並可轉讓的秘密技術、知識和經驗,表現為可供實現的工程產品設計、工藝程序、操作方法等,在經濟生活中,往往還包括生產管理和商業經營方面的內容,特別是指為瞭生產某種專利產品或為瞭實現某種具有專利權的生產方法所必需的最關鍵的那部分技術。

  專有技術、專利、商標同樣都是一種無形財產,都具有可轉讓的商業價值。但專利是一種得到到專利法認可和保護的無形財產,是一種法定的權利;而專有技術作為所有人擁有的一項資產,能成為技術貿易的對象,是以所有人對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專有權為前提條件的,是一種事實上的獨占性資產。專有技術的這種特點,表現在許可合同中有一些特殊的專門規定。主要有:

  保密條款 專有技術是保密技術,如引進方不承擔保密義務,輸出方一般不肯輕易轉讓。保密條款的作用在於防止專有技術不受限制地擴散,致使其完全喪失作為獨占財產的價值。保密條款主要規定保密對象、保密期限、保密范圍及泄密責任。保密對象應是許可方提供的確屬不為公眾所知的那部分專有技術。要防止把一般技術資料也包括進保密范圍。關於保密的地區范圍,引進方應通盤考慮,酌情確定。如規定保密對象包括繼續提供的改進技術在內,則應相應地規定許可方也須承擔對反饋技術(見許可合同)的保密義務。保密期一般與合同有效期相一致。如規定合同終止後仍應保密是不合理的。

  實施地區的特點 專利的實施地區限於授與專利的國傢領土之內。專有技術在法律上則沒有這種地區限制,而須通過協議作出具體規定。

  保證條款 主要是對專有技術的實施所能達到的技術指標(性能、質量、數量等)的保證。由於專有技術的內容不公開,沒有這種保證就無法對其經濟價值作出確當的評價,也就難以確定許可報酬。一般地說,保證的范圍越大,索取的費用也越高。從技術引進方來說,要求對方作出的保證應限於真正必要的范圍之內。

  此外,合同還包括專有技術的傳授問題,許可合同期限與其中某些條款的期限的關系問題,以及合同期滿後被許可方的義務問題等等,都反映瞭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