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這種轉移有三種情況:①債權的轉移;②債務的轉移;③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

  債權的轉移 除依繼承和行政命令(見行政命令之債)而轉移者外,一般都必須由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達成協定。債權的轉移從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達成協定時起生效,通常並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因為債務人向向誰履行義務對他來說性質一樣。但債權轉移之後必須及時通知債務人,以便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其義務。這種通知可以由原債權人向債務人進行;也可以由新債權人向債務人進行,但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如果這種通知沒有及時發出,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瞭義務,原債權人也接受瞭履行,債即歸消滅,新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隻能向原債權人進行追償。

  債權轉移生效後,新債權人即取得原債權人的一切權利,不僅包括原債所規定的權利,而且也包括原債的一切從屬權利,如違約金、保證、抵押等(見債的擔保)。債權轉移後,原債權人對新債權人就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原來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全部或部分無效,新債權人有權向原債權人追償並要求賠償一切損失。但原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行義務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無力履行,新債權人無權向原債權人追償,因為債務人的履行信用和能力,應該由新債權人在接受債權轉移時加以考察和判斷。

  債權一般都允許轉移,但某些與人身密切相聯的債權不得轉移,例如因人身傷害向加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其賠償的數額和期限都和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有時還涉及經濟狀況)密切聯系,就不能轉移。社會主義組織特別是全民所有制組織之間的債權轉移,則必須以不違反國傢計劃為前提,對涉及國傢指令性計劃的,應由原下達該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對影響或破壞國傢計劃的債權轉移一律無效。

  債權轉移時,如原來的債是以書面形式或兼經公證或鑒證設定的,則債權的轉移也必須以同樣形式辦理。

  債務的轉移 除依繼承和行政命令轉移者外,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系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債權能否實現。所以,債權人如不同意,則債務的轉移就不能有效。在雙務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因而任何當事人的變更(即債的轉移)都必須經過對方同意。債權人不同意對方作債務的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國現行的房屋租賃辦法規定,租用人(房客)之間因工作、生活的正當需要而互相換房,出租人如無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絕。

  債權轉移後,一切從屬權利都隨之轉移;債務轉移後則相反,一般情況下,從屬權利並不隨之轉移。如第三人對於債務所設定之保證及質押,在債務轉移時均隨之失效。這是因為第三人的保證和質押都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或密切關系才設定的。隻有在保證人或出質人明確表示願意繼續負擔保責任時,原來的保證和質押才能對新債務人繼續有效,而這實際上等於是由新的協議產生瞭新的擔保。

  一般債務均可轉移,但某些人身性質的債務則不能轉移。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攬等債務一般不能轉移,因為它是與特定的作者、演員、承攬人特有的水平、風格、聲譽等緊密相聯的。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務轉移,和債權轉移一樣,必須以不影響國傢計劃的完成為前提,否則無效。

  債務轉移的形式,也和債權轉移一樣,如原債是以書面或兼經公證或鑒證設定的,則此種轉移亦須具備同樣形式,方為有效。

  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 也稱概括轉移,即某人的債權、債務全面轉移給另一人或數人。這種情況隻有在公民的繼承和法人的合並或分立時發生。公民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便由繼承人全面承受(隻在債務的價值超過遺產總值時,才有可能發生債務的消滅);如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時,便由他們協議分擔。法人合並或分立時,被合並或分立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便由合並或分立後的新法人全面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