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承運人按照約定的運輸方式,在運達期限內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約定地點,貨物托運人或旅客支付運價的合同。

  運輸合同可按不同標準分類。根據運輸物件的不同,可分為貨物運輸合同和旅客運輸合同。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汽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等。按照運輸過程中協作關係狀況,可分為一般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聯合運輸是指各種運輸方式間或同一種運輸工具之間而由幾個運輸企業聯合在一起,實行一次托托運、一票到底的貨物或旅客運輸。聯合運輸合同又可分為國內聯合運輸合同與國際聯合運輸合同、鐵路水路聯合運輸合同、江海聯合運輸合同、鐵路公路聯合運輸合同等。運輸合同中的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是,收貨人往往是締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雖未參與合同的訂立,但享有向承運人領取貨物、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和接受貨物的義務。因此這種合同又稱作“為第三人利益簽訂的合同”。

  國際聯合運輸關系,由有關國際協定、條約或國際公約調整,如《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中國已經參加瞭這些協定和公約,有的還曾參加瞭公約的起草和外交會議。各國國內各種運輸關系,由各國國內有關立法調整。中國國務院所屬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分別制訂瞭貨物運輸規則(或規程)和旅客運輸規則(或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等問題,也都作瞭規定。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發售有效客票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貨物運輸合同在社會主義國傢根據貨物調撥計劃、運輸能力和運輸計劃簽訂。聯合運輸合同還需明確規定多方的責任和貨物交接辦法。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托運人和旅客,都須依法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托運人的基本義務 按規定支付貨物運費,並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否則應向承運方償付違約金(見債的不履行)。托運的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應按照國傢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由於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如果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因而發生爆炸、腐蝕、吊具斷裂、吊機傾翻、貨物摔損等事故時,應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在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如果包封完好,應由托運人賠償收貨人的損失。托運人用罐車發運貨物,應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如未附帶有關證明或報告,致使收貨人無法收貨時,應償付承運方有關費用及違約金。

  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將貨物或旅客按時安全地運達約定的地點。承運人不按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配車、配船發運的,應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如果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該無償改運至運輸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因此而致使貨物運到逾期時,承運人應向接貨人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托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賠償貨物的實際損壞(包括運雜費、包裝費)。聯合運輸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即由聯運終點階段的承運人按照規定賠償,再由聯運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由於交通責任事故,造成貨物嚴重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如果承運人是按照法律和運輸合同的要求進行運輸,但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等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收貨人的基本義務 應按規定及時領取貨物。如果逾期領取貨物,應向承運人支付逾期保管費。超過法定期限仍無人認領的貨物,承運人即移交給物資主管部門處理,其價款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