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

  北宋政治傢和思想傢。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今屬江西)人。仁宗朝進士。嘉祐三年(1058)任度支判官期間,為瞭挽救當時“積貧積弱”的政治、經濟危機,向仁宗上萬言書,提出改革政治的主張。神宗熙寧三年(1070)至熙寧九年年間兩度任宰相,積極推行青苗、均輸、市易、免役、更戍、保甲等新法,即歷史上著名的“王安石變法”。為此,列寧曾稱他為“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傢”。變法失敗後,退居江寧(今南京)。元豐二年(1079)再拜左仆射,封荊國公。世稱荊公。著作多散佚。現今流傳的有《臨川先生文集》和《周官新義》(輯本)。他的法律思想的要旨是德、禮、刑、政並用,而強調德本刑末,大體遵循儒傢正統而力主變更不合時勢發展需要的舊制,要求變風俗、立法度。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饒之以財”、“約之以禮”、“裁之以法”的德,禮、法並用說 他認為,社會上所以產生非禮、非法的行為,主要是由於經濟上的原因。為此,統治者必須首先使人們有富足的財用。但是在人們“足於財”之後,如果不用“禮”加以節制,不用“法”加以束縛,仍然會發生“放僻邪侈、無所不至”的現象。因而統治者還必須運用“禮樂刑政”,對人民教之以“道藝”和“禮節”,並待之以刑律,要求他們守禮而遵法。這就是所謂“任德”、“任察”和“任刑”三者兼有並用。但是,這並不是以“刑名法術”為本。“刑名法術”不過是“吏事”,而不是“主道”,隻有統治者用自己“至誠”的“精神之運,心術之化,使人自然遷善遠罪”,才是“主道”。因為人們遵禮守法,並不僅僅是依靠“禁嚴”和“治察”所能達到的。政事不在大小,隻要統治者以德和心術去“教化”人民,人民就一定“化服”,並從而消除獄訟。所以他說:“不先教以道藝,誠不可以誅其不帥教。”他認為,法是“德”和“禮”的保障:“不帥教則待之以屏棄遠方終身不齒之法”,“不循禮則待之以流、殺之法”;沒有法的強制去對付那些教以德和禮而仍不化服的人,也是不行的。這就是他的德、禮、法三者必須並用,不能“專用”其一的道理。這些道理並沒有脫離封建儒傢正統的“德主刑輔”、“先教後刑”等思想的窠臼。

  “度世之宜而通其變”的變法革新論 在他看來,法從來都是統治者根據時勢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的:“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為之節。”宋王朝當時“財力日以困窮”,“風俗日以衰壞”,原因是“不知法度”,不知法“先王之政”。因此他主張變法,“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但所謂法“先王之政”,並不是要照搬舊制,而是要“法其意”,“視時勢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變更天下之弊法”,並制定善法以代之。他說:“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隻有立善法,才能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據此,他除制定並推行青苗、均輸等新法外,在刑事立法方面,他認為當時隻註意於“薄物細故,非害治之急者,為之法禁”,而對於一些法所先急的犯罪,卻皆不可得誅,例如對官吏的貪污規定瞭嚴厲的懲罰,而對造成官吏貪污的“奢靡無節”,卻沒有規定應有的重處,這是“禁其末而馳其本”,是造成法令“滋而不行”,使壞人幸免好人遭殃的原因,必須切實加以改變。在審判程序上,他強調朝廷對全國司法活動應有統一的監督和管理。他認為當時司法部門審理案件,自行其是、擅作決斷的情況,對加強法制不利,應當加以改變。他說:“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論罪,則法亂於下,人無所措手足矣。”為瞭嚴格掌握對疑案的最終裁判權和類推的適用權,他提出瞭逐級審核,最後由宰相、副宰相幹預中央司法機關的審判,直至由皇帝裁決的主張:“有司用刑名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名不當,則差官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他駁斥那些反對這一措施的人說,這關系到國傢的體制和法制的推行,“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這些論點,都有力地支持瞭他的變法革新活動。

  “大明法度”、"眾建賢才"的“法治”與“人治”統一觀 他重視法制,同時也重視甚至更強調“人”、即統治者在立法、執法中的作用。在他看來,是否具備實行“法治”足夠的和勝任的“人才”,是實行變法的前提。他說,當時皇帝想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為什麼竟會辦不到呢?就是因為“人才不足”。所以他主張在建立法度之前,“必先索天下之材而用之”。這一方面是立法過程中離不開賢才的參與:“興利除弊,非合眾智則不能盡天下之理。”另一方面是有瞭好的法律,沒有好的官吏,也不行:“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據此,他還提出瞭培養、選拔、任用和考核司法官吏的具體方案:①列“刑名書數”於教學內容之中,使“朝廷禮樂刑政之事,皆在於學”。②設“明法科”,以律令、《刑統》大義和斷獄為考核內容。凡經進士諸科考試而被錄取者,必須再考一次“律令大義或斷案”,合格的才可委以官職。③對已任用者“試之以事”,不以“一日、二日之間考試其行能而進退之”,“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績之法”,改變“今之典獄者未嘗學獄”的現象,使“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總之,他認為不但“人”與“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而且“人”比“法”更重要:“蓋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維持,非眾建賢才不足以保守”;既有“善法”,又有“忠臣良士”,才可以保證法度的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