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條約對締約國的拘束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締結的,隻要一個條約是合法的,就對各當事方面具有拘束力,必須由各當事方面善意履行。國際法上“條約必須遵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就是指條約生效以後,各方必須按照條約規定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違反。《聯合國憲章》序言要求會員國“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國傢間如果不恪守“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國際關係,國際法也就失去瞭基礎。但“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也不應絕對化化,因為條約有合法的,有非法的;有平等的,有不平等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序言中提到“鑒悉自由同意與善意之原則以及條約必須遵守規則乃舉世所承認”,所以既要恪守“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又要恪守自由同意與善意原則。凡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原則、規范締結的條約,就應該遵守;帝國主義強迫訂立的奴役性和不平等的條約,就不應該遵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這裡說的“有效之條約”,即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合法的條約;非法的條約當然無效,不在履行之列。

  有效的條約,一般來說,其效力應及於當事國的全部領土。締約國按照憲法程序發生的政府變更,一般不影響條約的效力。締約國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條約約束之表示為違反該國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的規定為理由不履行其承擔的條約義務。但如違反之情事明顯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6條)。

  國內立法的保證 條約主要是國傢締結的,因此,國傢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對其有效的條約在國內的履行。有的國傢的法律明確規定,條約是該國法律的一部分。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本憲法與依照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及以合眾國的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均為全國的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有抵觸,各州法官均應遵守。”1958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55條規定:“依法批準或通過的條約或協定一經公佈,具有高於法律的效力,但對於每一條約或協定,均以締約對方的執行與否作為保留條件。”有些國傢的國內法無明文規定條約在國內法體系中的地位,但一般來說,凡合法的條約,締約國都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履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主持制定的許多國際公約都要求締約國制定特別的國內立法以保證條約的履行。例如,1973年11月30日《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諾:“采用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來禁止並預防對於種族隔離罪行和類似的分隔主義政策或其表現的鼓勵,並懲治觸犯此種罪行的人。”

  條約與第三國 一般來說,條約隻對締約國發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再次確認瞭這一原則。按照公約第34、35、36等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確定一項義務,則應得到該第三國的書面明示接受。如果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立一項權利,亦應得到該第三國的同意,該第三國若無相反的表示,應推斷其接受該項權利。但是,根據國際習慣法,在某些情況下,無論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不僅會對第三者造成必須重視的事實,而且會引起某些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8條稱:本公約關於條約與第三國的有關規定,“不妨礙條約所載規則成為對第三國有拘束力之公認國際法習慣規則”。條約可能為第三者創設權利和義務的最明顯例子如:①關於邊界和領土變更的條約。此類條約盡管隻涉及締約雙方間邊界的位置和領土歸屬,但新的邊界或領土的歸屬無疑應為第三國所尊重;被交換領土上的居民如果取得瞭新的國籍,這新國籍也應被第三國所承認。②最惠國待遇。如果甲國與乙國簽訂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後來甲國又與丙國訂立條約給丙國以某種優惠,甲國就有義務把給予丙國的優惠同樣給予乙國。③國際公約。某些國際公約也可能賦予第三國以權利。如1888年《關於蘇伊士運河自由航行的公約》規定,該運河對一切國傢開放。該公約的非締約國在尊重運河所在國主權和有關航行規則的情況下,也享有自由通過運河的權利。④國際組織章程。如《聯合國憲章》第35條第2款規定: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傢如為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時,在一定條件下,得將爭端提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註意。

  條約的無效與撤銷 關於條約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條約應屬無效:①對一國代表之強迫。②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③條約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行法(jus cogens)抵觸者。所謂一般國際法強行法,是指國傢作為整體構成的國際社會接受並承認的一般國際法強行規范,這種規范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加以更改。除上述情形外,如一國因另一談判國之詐欺或賄賂其代表而締結條約,或因重大錯誤而締結的條約,均可撤銷其對條約的同意,但如果錯誤是由該國本身所助成或該國有知悉發生錯誤之可能,則不能援引錯誤為理由撤銷其對條約的同意。如果錯誤僅與條約約文用字有關,則不影響條約的法律效力,可以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程序,對約文作適當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