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雙方同等的訴訟手段,以保護他們各自的實體權益;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雙方提供同等的機會,以保障他們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本原則之一。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淵源於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當時法國資產階級提出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因而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也是平等的。這種訴訴訟權利的平等,在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鬥爭中,起瞭一定的進步作用。隨著資產階級專政的建立,法律上的平等掩蓋瞭事實上的不平等。在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中國,剝削制度消滅瞭,剝削階級不存在瞭,這就為真正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創造瞭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權利是平等的,作為保護實體權利的手段的訴訟權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平等,勢必影響實體權利的平等。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條規定:“保障訴訟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不因一方是原告,他方是被告,而有所差異。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平等,表現在雙方都有權委托代理人(見訴訟代理);都有權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見辯論原則),請求調解,提起上訴(見上訴審程序),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許可,都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請求自費復制本案的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隻有涉及國傢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除外。

  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體現瞭社會主義民主。對人民的這一民主權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剝奪。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給當事人雙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詢問雙方當事人,使他們有機會在法院面前闡明自己的主張和要求,如果不讓他們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則所作的判決是違反訴訟法的。上級人民法院對這種判決,可依法予以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人民法院提供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必須均等,不能隻給一方當事人提供而不給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機會有多有少。人民法院還應當把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訴訟行為的後果,告知當事人雙方,以便他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識,致使訴訟權利的行使受到影響。

  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對一切當事人都是適用的,既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既適用於中國當事人,也適用於外國當事人。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86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依照本法規定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如果外國當事人所在國對中國公民和中國企業、組織的訴訟權利實行限制,根據對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也應采取相應的措施(見外國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