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若幹成員單位即州、邦、省、共和國等聯合組成複合制國傢的一種國傢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傢尊重和保護各成員單位的獨特性和自主權,聯邦及其成員單位分別行使一定的國傢權力,這種權力的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

  聯邦制國傢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有全聯邦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聯邦最高代表機關一般設兩院,一院代表聯邦國傢全體,另一院代表組成聯邦的各單位,後者由各成員單位選派代表組成。按照聯邦憲法規定,各成員單位還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並有自己的立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在各自的領土上行使職權。聯邦有統一的或聯合的武裝力量,有統一的聯邦國籍和統一的對外關系。有些聯邦制國傢的成員單位也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自己的財政和國籍,並可以依據聯邦憲法的規定,同國際組織和外國直接交往。

  聯邦的形成和發展 聯邦制由古代的一些城邦或國傢經過聯合長期發展演變而來。古代希臘的城邦聯盟,是各分立的小邦為瞭共同的防禦目的而結合的。中世紀在意大利也出現過城邦聯盟。16世紀,荷蘭北方7省聯合建立瞭軍事同盟性質的共和國。17世紀,美洲的英國殖民地曾經有過初步的聯盟。18世紀,在美洲和歐洲出現邦聯(見國傢結構),以後即在邦聯基礎上產生瞭聯邦。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的集中和積聚不斷增長,資產階級進一步建立強大的中央政權,聯邦機關愈來愈多地幹涉各成員單位的內部事務,控制和指揮各成員單位的活動,因而,現今許多資本主義聯邦制國傢實際上正趨向於中央集權制。

  最早的聯邦制國傢是美國。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13個州原是英國殖民地,由於聯合抗英和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需要,於1777年成立邦聯,1787年改組為聯邦。美國自1776年後的100年內,領土不斷擴大,新州陸續建立,先後加入聯邦,形成瞭今天由50個州組成的聯邦。美國有聯邦憲法和聯邦政府,各州也有自己的憲法和政府,在各州范圍內行使職權。美國是近代資本主義聯邦制國傢的一個典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也是由以前的英國一些殖民地聯合起來建立的聯邦制國傢。根據1867年《不列顛北美法案》制定《加拿大憲法》,規定加拿大為自治領,而後演變為加拿大聯邦制國傢。澳大利亞是在1900年確立聯邦體制的。1848年瑞士在原來邦聯的基礎上建立瞭聯邦, 它是世界上歷史較久的聯邦制國傢之一。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1919年《魏瑪憲法》和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先後規定德國和聯邦德國為聯邦制國傢。

  聯邦與其成員單位間權限的劃分 依據憲法劃分聯邦和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權限是聯邦制的一個重要特征。這種權限的劃分,在其憲法上有幾種不同的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列舉瞭聯邦的權限,凡憲法未列舉的權力則由各州保留。加拿大因鑒於《美國憲法》尚不免引起聯邦和各州權限上的沖突,在它的憲法上將聯邦和各省的權限同時列舉,未列舉的其他權力歸聯邦。《印度共和國憲法》也將聯邦和各邦權力並列。聯邦德國的憲法(即《基本法》)除規定瞭聯邦專有的立法權外,同時也規定瞭聯邦和成員單位雙方共有的立法權,並稱後一種立法為並行立法,此項立法由聯邦制定立法原則,由各州自定細則,如民法、刑法、戶籍法、外國人的逗留和定居法等。聯邦與成員單位之間的分權,一般是,凡屬內政、外交、國防重大權力均由聯邦統一掌管,各成員單位也擁有自主權,但其自主權以不超越聯邦總的權力為限,如果聯邦和成員單位權力發生抵觸,後者將服從前者,以保證整個聯邦的權益為原則。

  目前世界上在西方國傢和第三世界各國實施聯邦制的有:美國、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聯邦德國、奧地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內瑞拉、印度、緬甸、馬來西亞、尼日利亞、坦桑尼亞、喀麥隆等。

  社會主義聯邦制 社會主義國傢也有采取聯邦制的,它是以居民的多民族成分為前提,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為解決民族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方式。十月革命以前,俄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在原則上曾反對以聯邦作為俄國的國傢結構形式,但在十月革命時,俄國各民族實際上處於分立的狀態,彼此完全隔離,難以統一。在這樣的具體歷史條件下,列寧認為隻有聯邦制才能使各民族勞動群眾從分離走向聯合,於是改取聯邦制的國傢結構形式。1918年《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即同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篇)第1章第 2條宣佈:“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聯盟基礎上的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聯邦。”1924年蘇聯憲法和1936年蘇聯憲法進一步肯定瞭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體制。蘇維埃聯邦經過兩個發展階段,起初是由原俄國范圍內各自治共和國組成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即自1918年開始實施的聯邦制;1924年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同其他各個擁有主權的加盟共和國組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918年《俄羅斯聯邦憲法》,1924和1936年蘇聯憲法均規定瞭聯邦和各成員國之間權限的劃分。凡屬內政、外交、國防等方面帶全局性的權力歸聯邦統一掌管,除憲法規定的由聯邦行使的權力以外,每個加盟共和國獨立實施其國傢權力。加盟共和國有權制定自己的憲法,有權與外國直接發生關系,有權編制本共和國軍隊,各加盟共和國也都有自由退出聯邦的權利。

  1946、1963和1974年南斯拉夫憲法規定,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是社會主義的聯邦國傢,由6個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兩個社會主義自治省自願聯合組成。組成聯邦的各社會主義共和國是建立在民族主權以及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的權力和自治基礎上的國傢;社會主義自治省則是在上述基礎上享有自治權的社會主義自治民主社會政治共同體。南斯拉夫的各個共和國是民族主權國傢,自治省也在一定范圍內有自己的主權,例如,各共和國或各自治省的領土未經該共和國或該自治省同意,不得改變;聯邦共和國的邊界,未經所有共和國和自治省同意,亦不得改變。

  社會主義聯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所有制基礎上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傢的國傢結構形式,它的成員單位是具有一定民族成分的民族國傢和民族自治組織,按照民族特征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上組成,並力求發展各成員國的民族經濟和民族文化。這是社會主義聯邦在本質上與資本主義聯邦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