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

  連坐起源甚早。傳說夏啟有一條軍令:“予則孥戮汝”(《尚書·甘誓》)。所謂孥戮,即對犯罪者除懲罰本人外,還罪及他的妻和子。《尚書·泰誓》有“罪人以族”的記載。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的制度。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記·秦本紀》),即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後來商鞅相秦,立相坐之法:①十傢為伍,有問題要互相糾舉揭發,,否則連坐。如不告奸,腰斬;匿奸與降敵同罪。②怠貧收孥法,對於因怠惰而貧苦的平民收錄其妻子,沒入官府為奴婢。③裡典和伍老也因其該管范圍有人“犯罪”未檢舉而連坐。漢承秦制,初期連坐的范圍也很廣泛,文帝前元三年(前 177)廢收孥相坐律令(《漢書·文帝紀》),但實際上隻是縮小瞭連坐的范圍,使免坐者增多。晉時因免坐漸多而有“免坐律”。晉明帝(322~325在位)時夷三族不及婦人,凡從坐的母、妻、姐妹等皆沒入官府為奴婢。唐律對謀反、惡逆、不道,凡不在族誅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都沒入官府充當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篤疾,婦人年60及有廢疾的,女已訂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訂婚尚未娶入的,兒子被別人收養或出傢、入道的,都不緣坐。明、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不在族誅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給功臣傢為奴。清律還擴大緣坐范圍,對於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都有緣坐。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一定區域實施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