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犯罪事件進行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程式。立案是刑事訴訟程式中的開始階段。準確、及時地立案,對迅速有效地組織力量開展刑事訴訟活動,以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並加以懲罰,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和檢舉。上上述檢舉,受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以及司法機關的直接發現,是立案材料或線索的主要來源。為瞭防止誣告、陷害等情況發生,接受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須向控告、檢舉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①要有犯罪事實存在;②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見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59~61條對立案機關、程序都作瞭明確規定。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以防止人犯逃跑、自殺或逃避偵查、審判。按管轄范圍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凡認為應當立案的,應寫出立案報告書,說明材料來源、發案的時間、地點,以及犯罪事實和法律根據、立案理由,經有關司法機關的領導人批準。不予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請復議。有關司法機關應迅速作出答復。

  在蘇聯,立案稱提起刑事案件。其基本程序是:檢察長、偵察員、調查機關或者法院在接到檢舉犯罪行為的申請和報告後,即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有關方面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說明。在認為具備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和根據時,即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作出提起刑事案件的決定。案件經提起後,隨即交付偵查或調查,或者由法院進行審理。

  西方國傢對立案沒有作專門規定,但也有開始偵查的程序。